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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超停车场的购物车滑行撞坏私家车 责任该由谁担?

时间:2026-05-21| 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量:208

作者:方静 杨青

超市前坪停车场内,一辆“失控”滑行的购物车突然撞来,导致顾客的车辆受损,维修费近万元。这起看似偶然的意外,责任究竟在谁?日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认定超市对购物车管理不善承担80%的主要责任,物业公司因未设立照明和警示标志承担20%的次要责任,车主鲁某无责。

年初,晚上八时许,天空飘着雪。鲁某驾车来到某超市购物,在超市前坪停车场寻找车位时,与一辆超市购物车发生碰撞。据现场监控录像显示,事发时该购物车正处于滑行状态,鲁某避让不及,车辆当场受损。后经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核定,车辆维修费为9921元。

事故发生后,超市工作人员报警。民警到场处理并出具的《报警证明》记载,由于停车场没有路灯,加上冰雪天气,超市的购物小推车停放在道路正中央,没有设立任何安全警示牌,导致顾客车辆受损。因各方对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民警建议通过诉讼解决。

面对鲁某的索赔要求,超市和物业均试图撇清关系。超市辩称,事故发生地并非其经营管理区域,其对该停车场没有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担责。物业公司则辩称,车主并未向物业支付停车费用,物业没有义务提供安全保障;且车辆受损是直接与超市的购物车相撞所致,与物业管理无关。

另查明,案涉购物车属该超市所有并由其管理,顾客将购物车推行至停车场后,会有专人进行清理归集。超市与物业公司签订租赁协议,明确约定超市前坪停车场的保安、保洁、设施设备日常维护及能源消耗,均由物业公司负责。此外,顾客持超市购物满88元小票,免2小时停车费。

法院审理认为,鲁某驾驶车辆在被告超市门店前坪停车场与购物车相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超市对其所有的购物车管理不善,未及时回收停放在前坪停车场的购物车,导致购物车在雨雪天气下滑行,造成原告驾车躲避不及而发生碰撞,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面,物业公司作为停车场的管理维护方,未设立照明装置,也未设立警示牌等任何安全警示标志,亦有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鲁某在停车场内正常缓慢行驶,无法预见自动滑行购物车的出现,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不减轻侵权人责任。

综合考量各方过错程度,法院酌情判定超市承担80%的责任,物业承担20%的责任。鲁某主张的车辆维修费9921元,有4S店出具的维修单予以证明,维修部位与车辆受损部位一致,法院予以认定,遂判决由超市和物业按上述比例赔偿鲁某的损失。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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