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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司机依据平台规则诉称行政处罚不合理

时间:2026-05-20| 来源:人民法院报 |点击量:70

网约车司机依据平台规则诉称行政处罚不合理

法院:平台内部规则不能成为交通违法的免责事由,判决驳回诉请

作者:李俏薇 江万红 徐榆林

网约车平台设置“5分钟等待乘客”规则与严格管理路段交通法规冲突,网约车司机能否依据平台规则请求撤销罚款?近日,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网约车司机不服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判决驳回网约车司机李某的诉讼请求。

2024年9月,网约车司机李某驾车在某路段停车等待乘客,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记录和采集到违法停车行为,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对李某作出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李某接到处罚通知后缴纳了罚款,其间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后李某认为,网约车平台要求其在原地等待乘客5分钟才可离开,而公安交管部门设置3分钟的违停时间,导致其在案涉路段屡次被罚,且公安交管部门未经先行短信通知就直接作出罚款决定不合理,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公安交管部门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案涉路段属于停车秩序严格管理路段,公安交管部门对该路段安装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交通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了公告,且在该路段多处设有“全路段禁停”等提示标志牌。李某驾驶车辆在案涉路段停车泊位以外的地方停车构成违法,公安交管部门可以直接处罚而无需先行责令驶离,且公安交管部门对于临时停车已经给予3分钟的合理驶离时间,网约车平台规定需原地等候乘客5分钟的内部规则不能成为违反交通法规的免责事由。公安交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履行了关于陈述、申辩权利及救济途径等的告知义务,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因本案处罚决定不违法,李某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的应当赔偿情形,依法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保障城市道路安全与秩序,是法律赋予公安交管部门的职责,更是每位公民不可推卸的义务。网约车平台的“5分钟等待乘客”规则,本质上是一种商业运营策略,不能成为突破法律禁止性规定的理由。本案判决直面网约车行业存在的“平台规则与交通法规冲突”问题,通过厘清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障道路通行效率与公共安全”的立法本意,明确否定“平台等待时间合规即可豁免违法”的主张,有效引导新业态从业者平衡商业效率与法律底线,确立“交通秩序优先于商业便利”的司法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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