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保险被保险人变更,保险公司应该赔吗?
作者:徐传洋 张凌 祝凯旋
团体保险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福利保障、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的重要工具,以其保费相对低廉、手续简化而受到许多用人单位的青睐。但是,部分团体保险未在保险单中对增加、减少或变更被保险人的手续及流程等作出特别规定,而当意外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经常就变更是否生效、“该不该赔”的问题产生争议。近日,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在意外事故发生后,用工主体变更团体保险被保险人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意外伤害保险的案件。

漫画:穆依
用工单位为12名环卫工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24年7月1日,南京市六合区某村委会与王某兰签订环卫保洁临时用工协议,约定王某兰为某村委会提供环卫保洁服务,服务期限自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
2024年7月19日,某村委会为包括王某兰在内的12名环卫工在某保险公司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2024年7月19日至2025年7月18日,保险单未就“增加、减少或替换被保险人”的内容作出特别约定提示。
2025年1月26日,某村委会工作人员与王某兰沟通,确定王某兰于服务期满即2025年1月31日后,不再继续提供环卫保洁服务。2025年2月1日,某村委会与彭某宽签订保洁临时用工协议,约定彭某宽为某村委会提供环卫保洁服务,服务期限自2025年2月5日至2025年6月30日,双方约定8小时工作制,每日上午工作5小时,下午工作3小时。
环卫工发生交通事故,某村委会理赔被拒
2025年2月5日8时28分,彭某宽驾驶电动垃圾清运车在道路提供环卫服务时,与案外人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彭某宽受伤,车辆受损。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彭某宽、陈某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彭某宽受伤后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5年2月5日8时53分,某村委会向保险公司提出将被保险人名单中的王某兰变更为彭某宽。当日9时37分,保险公司将被保险人名单中的王某兰变更为彭某宽,保险公司出具的《人身保险业务批单》中载明同意批改时间为2025年2月6日0时。
某村委会及彭某宽的继承人认为,环卫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工作调整或离职可以进行替换,保洁员彭某宽与王某兰已经进行了替换,彭某宽在工作区域内突发交通事故,某保险公司应当进行理赔。
保险公司认为,彭某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时间早于某村委会向本公司申请变更彭某宽为被保险人的时间,本起事故不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双方协商未果,某村委会及彭某宽的继承人诉至六合区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意外伤害保险金20万元、医疗费11600元。
法院:变更被保险人有效,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六合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彭某宽变更为被保险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变更发生效力是否应当完全以变更手续完成为依据。
法院认为,某村委会与某保险公司约定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共计12人,某村委会将王某兰变更为彭某宽未增加被保险人总人数,也并未增加某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案涉事故发生前,王某兰服务期已届满且实际不再继续向某村委会提供保洁服务,事故发生时彭某宽已经开始为某村委会提供保洁服务,某村委会不存在虚构用工事实骗取保险的情况。彭某宽比王某兰年轻5岁,王某兰变更为彭某宽并未导致意外事故发生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未加重某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
法院查明,2025年1月31日系农历大年初三,2月5日系春节假期后上班的第一天,环卫工提供保洁服务时间早于一般工作人员,故某村委会提出变更被保险人的申请时间略迟于彭某宽实际提供保洁服务的时间,这也与春节假期的特殊情况及保洁服务的特殊性存在一定关系。在某村委会支付的保费、被保险人总人数、保险责任等基本合同权利义务不变的情况下,不能仅因某村委会的变更申请时间迟延即免除某保险公司对案涉事故的保险责任。因此,某保险公司应当承担案涉事故的理赔责任。
结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限额、被保险人的实际医疗费支出等因素,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向彭某宽的继承人支付210062.89元理赔款。一审判决作出后,某保险公司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后余思】
明确团体保险合同条款 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团体意外险是一种以团体形式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主要为企业、学校、社团等组织成员提供意外风险保障,目的在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弥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遭受的人身损害。用人单位为员工投保团体保险,既有为员工增加福利的目的,也兼顾减轻己方用人风险和责任的考量。虽然本案意外事故发生的时间早于某村委会向保险公司要求变更被保险人的时间,但衡量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变更是否发生效力,不应完全以变更手续是否完成为依据,而应当结合保险人应当承受保险保障的风险、保险合同权利义务是否增加等因素合理认定。
本案中,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当属于保险公司在接受投保时能够预见的正常风险。彭某宽已经实际为某村委会提供保洁服务,并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骗保嫌疑。案涉保险单并未就“增加、减少或替换被保险人”的内容作出特别提示,某村委会在与彭某宽签订的用工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的首日也是春节假期后的首个工作日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被保险人,与春节假期的特殊情况有一定的关系,符合情理。在保险合同基本权利义务不变的情况下,仅因某村委会的变更申请时间较事故的发生时间迟延25分钟即免除某保险公司对案涉事故的保险责任,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因此,应当认定某村委会变更被保险人有效。
作为城市最美底色的守护者,环卫工作业时会面临很高的人身安全风险,在道路作业,尤其是横穿马路或捡拾快车道垃圾时,易被过往车辆碰撞,夏季和冬季长时间露天作业容易中暑、冻伤、摔伤等,其在工作中也容易接触到城市垃圾中混杂的尖锐物品、细菌、污水等有害物质,可能导致受伤或感染各种疾病。此外,环卫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多数为临时用工关系,人员流动性比较大,用人单位并无法定义务为环卫工缴纳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因此,团体意外保险可以分担其人身伤害损失。用人单位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也可以规避用工风险,加强对员工的人身及财产的安全保障。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在投保时,需要根据企业性质和员工工作性质等因素选择合适的险种,在签订合同时注意保险合同的期间和免责条款,在保险期间届满前及时续保或购买其他团体保险服务。对于员工流动比较频繁的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对增加、减少或替换被保险人相关条款特别注意,掌握被保险人名单的变更流程,结合自身单位人员流动的实际情况及时对被保险人名单进行更新,避免影响后续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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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詹云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