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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顶层漏水,3楼遭殃,损失谁赔?

时间:2026-05-12| 来源:人民法院报 |点击量:89

4楼顶层漏水,3楼遭殃,损失谁赔?

法院:建筑物屋顶属全体业主共有,顶楼不应单独担责

 作者:朱旖雯 舒金民 孟桢

一栋4层8户的住宅楼,顶楼屋顶损坏漏水,导致3楼业主财产受损,维修责任和损失赔偿如何认定?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明确在无物业服务场景下,全体业主系建筑物顶楼屋顶的共同管理人,负有共同维修的义务,判令4楼业主和建筑物原产权所有人共同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案涉建筑物建于2000年,原产权所有人为农某公司,无物业公司提供管理服务。302室业主杨某自2024年前便发现家中出现轻微漏水,多次向农某公司反映并要求维修屋顶。2024年1月,石某通过拍卖方式购得该楼401室、402室。拍卖文件明确披露屋顶存在坍塌、渗漏水现象,并约定拍卖成交后维修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2024年4月后,302室漏水情况显著加剧。雨水从屋顶坍塌、破洞处渗入4楼,进而继续下渗至3楼,导致杨某家中装修及家电受损,于是提起诉讼,要求石某、农某公司维修屋顶并赔偿损失12万元。

审理中,法院根据杨某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评估,其家装损失为36400元,家电损失酌情认定3600元,合计损失4万元。杨某明确不追加该建筑物其他5户住宅的业主作为被告。

对该建筑物顶楼屋顶的维修义务主体如何认定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本案中,建筑物竣工投入使用年限较长,逐步发生老化、破损,且无物业服务,屋顶作为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其维修、维护义务依法应由该建筑物全体业主共同承担,即包括杨某、石某在内的全体业主均系屋顶的共同管理人,负有共同维修的义务。

对杨某的财产损失所涉赔偿责任如何认定的问题,法院明确,杨某家中漏水系屋顶大范围破损、塌陷所致,该损失系长期积累形成,各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应根据过错程度合理划分:其一,杨某作为屋顶共同维修义务人,自2024年前即知晓屋顶漏水情况,却未采取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损害结果扩大,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55%的赔偿责任;其二,石某在拍卖购屋时,明知屋顶存在坍塌、漏水问题,其作为距离屋顶最近的顶楼业主,未及时对屋顶进行维修,亦未采取相应措施减轻楼下漏水损害,放任损害后果持续发生,过错程度较重,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三,农某公司在拍卖案涉房屋前,已明知屋顶存在坍塌、破洞等严重问题,且杨某曾就漏水事宜向其反映,部分损失发生于其持有房屋产权期间,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可预见性,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其四,该建筑其他5户业主虽系屋顶共同维修义务人,但杨某明确不追加其为本案被告,该部分业主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杨某自行负担。

最终,本案经太仓市人民法院一审、苏州中院二审,均判决由石某赔偿杨某12000元,农某公司赔偿4000元。

【法官说法】

建筑物顶楼屋顶系建筑公共部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在无物业公司提供管理服务的情形下,全体业主系屋顶的共同管理人,负有共同维修的义务。楼下业主要求顶楼业主单独承担维修义务的,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因建筑物顶楼屋顶损坏漏水导致楼下业主财产损失的,对于应该采取适当措施而未及时行动,致使损失扩大的相关业主,需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裁判明确了无物业小区共有部分的维护及维修成本分摊规则,引导业主树立权责对等理念,主动履行共有部分维护义务,为基层社区治理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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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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