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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投保”申请理赔被拒

时间:2026-05-12| 来源:人民法院报 |点击量:86

“带病投保”申请理赔被拒

法院:隐瞒疾病投保不予支持

作者:姚铭 韦德涛 桑鹏

为了确保自己或亲人在遇到意外、重大疾病时能有所保障,很多人会选择购买疾病险,但若投保时故意隐瞒已确诊的重大疾病,最终可能得不偿失。近日,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依法认定隐瞒疾病投保属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驳回了投保人索赔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2022年5月,崔某因身体不适住院,经诊断患有“肺恶性肿瘤”,两天后办理出院并计划转往上级医院治疗。出院当天,张某作为投保人,以其丈夫崔某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定期寿险”,保额100万元。在投保单“告知事项”中,针对“是否患有恶性肿瘤”的询问,张某与崔某均勾选“否”并签字确认。合同生效后,张某按约交纳了三期保险费共计14040元。

2024年10月,崔某在家中身故。其母李某作为保险合同变更后的身故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事故”为由作出理赔决定通知书,拒绝赔付保险金。张某、李某等人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0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系射幸合同,以最大诚信原则为基石。《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该案中,投保人张某明知被保险人崔某已确诊重大疾病,且正处于办理转院治疗的关键阶段,仍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崔某是否患有“恶性肿瘤”问题作出“否”的虚假陈述。此种行为并非因疏忽、过失导致的告知遗漏,而是故意隐瞒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是否提高保险费率的关键事实,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最大诚信原则和如实告知义务。

诉讼中,保险公司同意退还投保人保险费14040元,此为保险公司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采纳。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该保险公司退还投保人张某保险费14040元,驳回投保人张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保险的本质是互助共济,分摊未知风险,而非为已知的、必然的损失买单。投保人在投保前已明知被保险人罹患恶性肿瘤,而其却选择在病患确诊之际、治疗出院当天的关键节点,隐瞒关键事实投保高额寿险,从情理上讲,可能是深陷病苦后的一念之差,其情可悯,但从法律上讲,确实是违反了如实告知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法院在严格依照法律驳回不当索赔的同时,支持保险公司主动退还投保人实际所缴纳的保险费,体现了司法对诚信失范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也展现了处理民事纠纷中的应有之温度。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也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准则。本案通过个案的公正裁判,告诫社会公众:保险是风险保障工具,而非投机获利手段。唯有恪守诚信,保险才能真正成为守护家庭安宁、促进社会稳定的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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