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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车逆行被撞伤,逃逸机动车司机需要担责吗?

时间:2026-02-25 11:26:38|来源:中国法院网|点击量:419

2月6日,蒲某收到吴某最后一笔10000.00元赔偿款。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以案说法,促使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各自认错进而协商化解了赔偿纠纷。

2025年4月26日凌晨1时许,吴某驾驶小型客车沿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自西向东行驶,与逆行的蒲某所驾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蒲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吴某驾车驶离现场,建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调查认定,吴某事故后逃逸、蒲某逆行,二人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分别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公安机关已对吴某作出治安处罚,蒲某受伤后被紧急送医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小肠穿孔等损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住院期间,吴某主动垫付部分医疗费并聘请人员护理蒲某。吴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2025年12月,蒲某向建始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及保险公司赔偿相关损失。

在2025年12月22日的庭审中,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责任,以吴某事故后逃逸为由拒绝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吴某辩称自身经济困难,无力赔偿,调解未达成一致。

仓促判决,可能面临执行难,难以切实保障蒲某的赔偿权益,也无法根本化解其与吴某的矛盾,审判人员于是决定再次组织当事人面对面调解。

在2026年1月7日的调解中,审判人员同蒲某的代理律师、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以案释法,向吴某、蒲某深入剖析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如果因一方逃逸,导致受伤的另一方错失最佳救治时机,可能触犯刑法。逆行是道路安全的‘定时炸弹’,随时可能引发恶性事故……”详实的法律解读与深刻的风险警示,让吴某、蒲某彻底认清了自身的过错,当场认错,进而互谅互让协商解决赔偿问题。“主动到医院看我,态度还是诚恳。他的经济状况我大概知道,我愿意让步……”蒲某率先表态,为调解继续推进奠定了基础。

经过反复沟通,三方当事人当天达成协议:某保险公司于2026年2月7日前赔偿蒲某198000元,吴某除了在诉前垫付医疗费、护理费27700.00元外,另行赔偿蒲某20000元,2026年1月15日前支付10000.00元,2026年2月7日前支付10000.00元。

协议签字后,某保险公司于2026年1月提前履行了义务,吴某继2026年1月14日向蒲某转账10000.00元之后,2月6日再次向蒲某转账10000.00元,提前履行了协议义务。

本案的成功调解,是建始县法院践行“如我在诉”,做实“抓前端、治未病”的生动缩影。下一步,建始县法院将持续深化“调解+释法”工作模式,既着力于个案“事了人和”,更致力于引导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强化司法审判与法治宣传的深度融合,为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效能、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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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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