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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量购买减肥药索赔十倍?法院:只支持合理生活消费部分

时间:2026-02-25 11:27:20|来源:中国法院网|点击量:414

中国法院网讯(胡艳 王君娥)近日,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职业打假人超量购买三无减肥胶囊、主张全额十倍赔偿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精准界定“合理生活消费范围”,既严惩不合格食品销售行为,又遏制恶意索赔牟利,彰显了司法守护公平正义、规范市场秩序的坚定立场。

2024年12月22日,杜某某通过微信向经营者秦某购买“减肥胶囊”,秦某明确建议“先拿一盒试效果,每日一粒,现货仅一盒”,杜某某却执意下单两盒,支付1100元。收货当日,杜某某再次下单两瓶并转账,被秦某通过快递公司拦截退回,相关款项返还杜某某。

杜某某自服用该减肥产品后有恶心头晕等现象,向秦某索要进货凭证、合格证、检验检疫证明,但秦某均无法提供。杜某某随即起诉,要求秦某退还货款1100元,并按已购货款十倍赔偿11000元。

庭审中,秦某辩称,杜某某短期超量购买、反复批量起诉,远超普通消费者合理需求,并非为生活消费,而是借法律规则牟利,不应适用十倍赔偿条款;杜某某则主张,产品确属不合格,自身维权合法有据。

而法院经内部审判管理系统核查发现,近三年来,杜某某在全国范围内提起百余起产品责任、买卖合同纠纷类诉讼,均以“产品不符合标准”为由主张高额惩罚性赔偿,其购买行为明显超出普通消费者生活消费需求,属于典型的明知产品存在问题仍购买索赔的职业打假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减肥胶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无中文标签、无合法进口手续,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对杜某某要求秦某退还货款1100元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彰显法律对食药安全违法行为的“零容忍”。

针对十倍赔偿诉求,法院认为,法律赋予消费者十倍赔偿请求权的目的,是加大对生产经营者违法的处罚,进而净化市场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也保护弱势消费群体权益,并非为职业索赔、牟利性打假提供工具。杜某某长期、多地、多次购买同类产品并批量诉讼,对食品标签违法等情形具有高度辨识能力,其超量购买、反复下单的行为,明显违背普通消费者消费习惯,主观上具有牟利目的,属于“知假买假”。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结合减肥产品有明确服用剂量与周期、销售者用量建议、普通消费者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杜某某12月22日购买的一瓶案涉减肥胶囊符合合理生活消费需求,超出部分不属于法律保护的消费范畴。

法院最终判决秦某按合理消费部分支付十倍赔偿金5500(550×10)元,驳回杜某某超额赔偿诉求;同时,判令杜某某将剩余产品交由法院移送相关部门无害化销毁,杜绝不合格产品回流市场。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正当维权受法律保护,但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超量索赔,不受法律全面支持。本案中,法院并未因案涉“减肥胶囊”确属不合格产品就一概支持原告的全额索赔请求,而是结合减肥药品具有明显的使用剂量和周期限制,其合理消费范围无法简单参照普通食品认定,结合产品的特性、普通消费者的购买习惯,销售者的用量推荐等因素,酌定“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原告的十倍赔偿请求。

该案的处理既未免除生产销售不合格减肥药品的法律责任,彰显了法律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同时,也避免了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支付异化为个别主体谋取不当利益的工具,维护了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为司法实践中界定此类特定产品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提供了裁判思路,有利于营造“诚信、友善”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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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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