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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使用在先商标并攀附同行商誉 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300万元

时间:2026-02-11 15:31:45|来源:人民法院报|点击量:453

恶意抢注使用在先商标并攀附同行商誉

一设备公司侵害同业者在先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停止侵权并赔偿300万元

作者:李倩 邓钰玮 刘斌

市场竞争中,部分企业不愿深耕品牌,反而动起“搭便车”的歪心思,通过注册近似商标、攀附使用他人标识等不正当竞争手段牟利。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以300万元的赔偿判决,给这类行为敲响了警钟。

A科技公司从事仪器销售,销售由爱沙尼亚GS公司授权销售的钢化玻璃应力测量仪。A科技公司提交的相关授权书显示,其是GS公司在中国的该仪器独家销售商,并且可以使用“GS”商标。A科技公司从2015年开始销售涉案仪器,而“GS”并未在我国注册为商标。

后来,A科技公司发现B精工设备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标注其代理的品牌包括“GS”、在产品介绍处展示宣传GS公司的仪器并称其系亚洲经销商,在销售合同中称其销售的商品系“中国地区销售的GS公司仪器”,并将仪器的型号命名为与GS公司仪器型号相似的名称,并在销售合同中与GS公司的产品进行参数对比。进一步调查后发现,原来B精工设备公司曾经购买过A科技公司仪器,并于2022年获准注册了“GS”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测量仪器、计量仪器、仪器等商品上。

A科技公司遂以B精工设备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B精工设备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300万元。B精工设备公司辩称其系“GS”商标的权利人,上述行为是对“GS”商标的合法使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授权程序取得,“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系法律因承认其事实上的存在而给予保护。因两种权益的取得路径不同,不可避免会存在冲突。在解决两者冲突的问题上,应秉持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从保护在先权益、防止市场混淆两个方面,并结合B精工设备公司的主观状态,判断被诉侵权行为的可归责性。

  首先,A科技公司在先权益应当获得保护。如前所述,结合A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A科技公司在B精工设备公司涉案商标申请注册之日前已经使用“GS”标识,并在涉案仪器商品上具有一定影响力。

  其次,经营者的行为应当防止市场混淆。经比对,B精工设备公司的注册商标与A科技公司使用的标识相同或近似,且均使用于同类型仪器上。B精工设备公司虽系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但从其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看,其在所经营的网站上展示GS公司的仪器并标注生产商、亚洲经销商,及宣称代理品牌包括“GS”,上述使用行为指向的系GS公司的仪器或GS公司。考虑到A科技公司宣传、使用的时间及影响力,B精工设备公司的使用行为容易导致混淆,引人误认为B精工设备公司的仪器系A科技公司销售的GS公司的仪器或与之存在关联。

  再次,从B精工设备公司的主观状态看,B精工设备公司与A科技公司曾有商业联系,接触并知晓他人存在在先权益,但依然不避让地将与“GS”标识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申请为注册商标,并曾起诉他人商标侵权,系有悖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抢注、攀附使用,主观恶意明显。

  综上,B精工设备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在明知A科技公司在先使用相关标识的情况下,仍在其生产的同类商品上使用与A科技公司标识近似的标识,攀附A科技公司商誉、造成市场混淆的主观过错明显,客观上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侵害A科技公司的在先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A科技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综合考量涉案标识的知名度、B精工设备公司的主观过错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A科技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法院认为A科技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300万元属于合理数额,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B精工设备公司停止侵权,赔偿A科技公司300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近年来,注册近似商标、攀附使用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呈现出多样化、隐蔽化的特点。部分经营者不再是简单复制他人商标,而是通过“近似标识混淆”“虚假关联宣传”等方式,试图规避法律约束。

  这些经营者往往利用他人未及时注册商标的漏洞,凭借曾有的商业往来或市场观察,注册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相近似的标识,再通过网站宣传、合同标注、参数对比等手段,刻意营造与原品牌的关联性,误导消费者以为其商品来源与原品牌一致或存在授权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不劳而获”的侵权行为。

从法律逻辑来看,判断此类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可遵循“三步走”原则:

第一步,看被攀附的标识是否“有一定影响”。本案中A科技公司长期使用“GS”标识开展经营,已形成稳定的市场认知,具备受保护的在先权益;第二步,看双方是否存在“竞争关联”。A科技公司与B精工设备公司均从事涉案仪器销售,属于直接同业竞争者,存在明确的竞争关系;第三步,看行为是否“攀附商誉、制造混淆”。

  B精工设备公司的宣传和经营行为,足以让消费者误认为其商品与A科技公司销售的GS仪器存在关联,明显攀附了A科技公司积累的商誉。最终,法院认定B精工设备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决其赔偿300万元,正是对这种恶意侵权行为的彻底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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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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