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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户外攀岩速降时受伤

时间:2026-02-11 15:30:07|来源:人民法院报|点击量:380

随着户外活动的盛行,越来越多的“驴友”自行组织攀岩活动,但该活动在愉悦自身的同时也会带来一定的人身安全风险。近日,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户外攀岩活动受伤赔偿纠纷案,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告方某的受伤情况等,判决原告方某和被告周某各自承担50%的责任。

参加户外攀岩速降时受伤

梁心慈 作

2022年,周某在某户外攀岩交流群里发布攀岩、速降活动公告,招募感兴趣的“驴友”一同前往铜陵市狮子山清凉寺风景区攀岩、速降,要求活动参与者每人缴纳100元,涵盖保险费、交通费及器具损耗费。方某在群内报名,并将身份证号发给周某用于购买保险,但因其已多次参与活动,方某并未在活动开始前缴纳费用。

活动当日,方某、周某等一行人前往指定地点,活动流程为攀岩至山顶后速降下山。参与者佩戴安全帽、穿着安全裤,通过固定在山顶树木上的绳索进行速降,并借助八字环自行控制降落速度。活动另一参与者韩某在山顶负责检查其他参与者装备穿戴、更换八字环及活动结束后收绳;周某在山脚负责观察参与者操作情况,以便及时拉绳提供安全保障。其间,方某在速降接近地面时不慎从山坡滑落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

方某认为,周某作为活动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韩某配合不当,均应对其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周某、韩某辩称,方某系自愿参加高风险活动,应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周某、韩某无需担责。方某与周某、韩某多次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诉至弋江区法院,要求周某、韩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7507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甘风险”规则适用于自愿参加文体活动的情况,不涉及组织者、管理者的责任问题,即非活动组织者的责任才能适用“自甘风险”规则。本案中,周某系某户外攀岩交流群的创建者,其在群中组织他人报名、负责收集经费和购买保险,并负责活动地点的选择、活动器具的提供以及活动中的管理,承担着组织者和管理者的角色,符合“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的定义。周某在明知方某没有购买保险、未缴纳费用的情况下依然准许其参加危险性较高的户外攀岩、速降活动,且在活动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方某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作为该群众性活动的发起者和组织者,其应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明显低于商业活动发起者。韩某作为活动参与者,自愿在山顶为其他参与者进行器具安全检查,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非首次参加攀岩、速降活动,应当认识到该户外活动的风险性,但其仍自愿参加,在活动中未尽到安全谨慎义务,对自身的受伤亦负有一定责任。

经法院认定,原告方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6.2万余元。最终判决原、被告各承担3.1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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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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