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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关于开展微信公众帐号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08-22 09:24:17|来源:驻马店广视网|点击量:384089

为加强对微信公众号的政策指导和内容管理,规范我市的微信传播秩序,依据中央网信办《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账户名称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属地微信公众号登记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备案对象

全市所有的微信公众帐号。具体包括:

1、机关、企事业单位、驻驻各单位和社会团体开设的;

2、驻马店范围内以个人或公司名义开办的;

3、微信帐号名称包含本市和县(区)名称(别称)或其他显著本地特征的;

4、所提供的信息内容主要涉及驻马店及县区范围内的;

5、微信公众帐号注册人或机构属地在本市范围的;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均在登记备案范围内。

二、登记备案时间

2016年8月22日至9月22日。

三、登记备案材料

1、机关、企事业单位、驻驻各单位和社会团体开设微信公众帐号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个人开设微信公众帐号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微信公众帐号登记单位或个人根据相关材料填写附件《驻马店市微信公众帐号登记备案表》(下载地址:驻马店广视网 http://www.zmdtvw.cn/showinfo-183-51299-0.html  )。

四、注意事项

1、备案采取就近便民原则,备案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到辖区网信部门备案,不需要重复备案。

2、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驻驻各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微信公众帐号相关登记备案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zmdxcb714@163.com),纸质材料报送到驻马店市委网信办(驻马店市开源大道56号市行政区1号楼714室)。县区微信公众号备案地址详见附件3。

3、集中登记备案工作结束后,拟新开通的微信公众帐号可按本《通知》相关要求,在各种手续完备后于开通前履行登记备案。

4、对延时不报、不主动履行属地备案的,将依据互联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约谈等相关措施;对经约谈仍不履行备案要求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协调即时通讯工具服务提供者对其进行暂停更新,直至永久关闭等处理。

联系人:郭向前   常  巍

联系电话:0396-2600772

电子邮箱:zmdxcb714@163.com

中共驻马店市委网信办

2016年8月22日 

附件1:《驻马店市微信公众帐号登记备案表》(单位及社会团体)点击下载

附件2《驻马店市微信公众帐号登记备案表》(个人或个体经营者)点击下载

附件3:县区微信公众号备案地址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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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 / 王艳凌

  •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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