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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继承人,遗产谁来管?最高法案例“划重点”

时间:2026-05-22| 来源:中新社微信公众号 |点击量:50

没有继承人,遗产谁来管?

回答这个问题,就要从遗产管理人制度说起。

简单说,遗产管理人就是负责清理、保管、处置遗产的人。这不是普通“代管”,而是法律赋予的专门职责。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核心作用,就是在继承人缺位、遗产无人接手时,防止财产被侵占、毁损或私下处分,让遗产处理有规则、有秩序。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我的遗产谁做主?这些案例说清楚。

资料图 秦廷富 摄

谁能担任遗产管理人?

根据规定,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有先后顺序: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推选、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等。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陈宜芳表示,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一般是被继承人信任的人,由其管理遗产更符合被继承人意愿,其执行遗嘱本就需要处理遗产,也更为便利。

此次发布的“黄某娟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中,黄某松在遗嘱中指定侄女黄某娟为遗嘱执行人,法院依法判决由黄某娟担任遗产管理人。

该案案情显示,被继承人黄某松无子女,其配偶和父母均先于其死亡。申请人黄某娟系黄某松侄女、黄某源之女。

2013年,黄某松与黄某娟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约定黄某松将其名下房产遗赠给黄某娟,黄某娟自愿负责照顾黄某松生活,并在黄某松死亡后为其办理一切身后事宜。后黄某松在居委会工作人员见证下书写遗嘱,载明一切遗产由黄某娟继承,以及“百年后一切由侄女黄某娟处理,与任何亲戚没有关系”。

2019年,黄某松去世。相关当事人因继承问题存在争议,无法就推选遗产管理人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经全面审查黄某松生前真实意愿,结合基层组织意见,认为黄某娟已尽到扶养义务,其作为遗嘱执行人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故判决指定黄某娟担任被继承人黄某松的遗产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应该如何确定?陈宜芳说,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规定,被继承人的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为住所。

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是最后的“兜底”保障。当没有人可以管理遗产时,此举能够确保遗产得到妥善处理。

如果继承人因为不愿管理遗产或者出于逃避债务等目的,书面放弃继承,但仍占有、处分遗产的,则放弃无效。

此次发布的“华某公司、马某桂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显示,被继承人杨某君的父母、女儿虽书面放弃继承遗产,但实际领取并处分杨某君的遗产,并在被继承人杨某君的债权人提起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承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并实际偿还部分款项。

法院判决驳回被继承人杨某君的债权人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申请,并指出这种情况不符合由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条件,同时引导由继承人处理好自己的“家务事”。

有继承人但下落不明,怎么办?

最高法明确,继承人下落不明,可以参照“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形,申请指定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下落不明继承人应继承份额可以交由公证处通过提存方式代管。

在“沈某红诉徐某华、许某森、某区民政局法定继承纠纷案”中,被继承人许某芳唯一的继承人是其下落不明的弟弟许某森。许某芳生前由侄子徐某华长期照料,许某森因未尽到扶养义务依法应当少分。

法院此前经徐某华申请,判决指定某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本案判决由徐某华继承房屋,并向许某森支付部分遗产分割款,因其下落不明,交某区民政局代管,由公证处提存,解决了继承人下落不明时的遗产管理等继承难题。

记者: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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