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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跑路”致消费者退款难

时间:2026-04-14| 来源:人民法院报 |点击量:39

公司注销“跑路”致消费者退款难

法院:未依法清算,公司股东与关联公司共同承担退款责任

作者:李倩 雷英孝 张琳岚

消费者预付大额美容美发服务费用后,服务门店突然搬迁且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跑路”,导致消费者剩余预付款难以追回。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解除服务合同,包含公司股东在内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向消费者返还未消费预付款50余万元。

2021年起,张女士开始在A公司门店接受美容美发服务,先后向A公司的关联公司B公司及B公司股东、员工预付费用共计60余万元,但均未签订书面服务合同。

2023年初,A公司门店突然搬迁。张女士担心后续服务无法保障,多次找A公司、B公司协商,要求退还剩余未消费的款项,均被以“可到新址继续消费,无权要求退款”为由拒绝。

后张女士向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求助,A、B两公司仍拒绝出面协商解决。在此期间,A公司于2023年11月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因马某、林某既是A公司的股东,也是B公司的股东,为维护自身权益,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服务合同,退还未消费预付款50余万元,并要求马某、林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与A公司、B公司虽未签订书面服务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张女士在A公司门店消费,预付款由B公司及其股东、员工收取,B公司与张女士构成服务合同关系,且A、B两公司为关联公司,应共同认定为服务合同主体。张女士支付预付款后,服务门店搬迁,且门店所属A公司随后注销,A公司、B公司均构成违约,张女士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款的诉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A公司在张女士仍有未消费款项的情况下,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其股东马某、林某作为清算义务人,未能证明已履行法定清算责任,依法应对A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B公司作为共同提供服务的主体,应共同承担退款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解除服务合同,B公司、马某、林某向张女士返还未消费预付款50余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预付式消费是消费者预先支付资金、后续享受商品或服务的消费模式,既便利经营者融资,也能为消费者带来实惠,已成为一种常见的消费模式。但此类消费模式存在单方违约风险,商家“卷款跑路”“收款不退”等问题时有发生,尤其当经营者恶意注销公司逃避债务时,消费者权益易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应按消费者的要求退回预付款并承担相应费用。同时,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若未履行清算责任,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时,务必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仔细审阅合同条款,警惕“收款不退”“过期作废”等霸王条款;每次消费后应及时核对金额,妥善保管付款凭证、消费记录等材料;若遭遇商家“卷款跑路”或公司恶意注销等情况,可及时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行政主管部门等反映,或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若认为商家涉嫌犯罪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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