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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任性”解除合同 法院:要为违约行为“买单”

时间:2026-04-10| 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量:51

租下商铺才十多天,因找到更合适的地段想另租商铺无可厚非,但要求房东全额退还押金和租金,有这种好事吗?近日,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任性”租客的诉求被法院驳回,最终为自己的违约行为“买单”。

2025年2月,陈某和雷某签订了《店铺租赁合同》,租赁雷某名下的一处门店,还按约定支付了3600元保证金及首月租金1800元,合计5400元,雷某也按时把商铺交付给陈某使用。然而仅仅过去11天,陈某因为和他人谈妥了另一处门店的合租事宜,口头向雷某提出解除合同,还要求对方把押金和租金全部返还,遭到雷某拒绝,双方协商无果后,陈某将雷某诉至始兴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店铺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明确约定,合同未到期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甲方不予返还租赁保证金。陈某因找到更优惠的合租方案就单方毁约,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雷某虽不同意解除案涉合同,但自认在陈某提出解除合同后便张贴招租广告,双方均以实际行动表明不再履行合同,法院予以认定案涉合同于同年4月起诉状送达之日解除。

陈某应当支付首月租金,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首月租金1800元,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始兴法院依法判决案涉《店铺租赁合同》于2025年4月解除,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商铺租赁涉及租金、押金等重要财产权益,签订合同前,承租人务必审慎评估自身的经营需求、资金实力及履行能力,充分了解合同中关于解除合同、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切勿因一时冲动、盲目决策签订合同。同时,也倡导租赁双方秉持诚信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解除合同,应与对方友好协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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