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苗苗 通讯员 司兵兵 王晋才

2026年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持续深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一批入网餐饮商户违法违规案件。现发布第三期网络餐饮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为鉴,督促广大网络餐饮经营者严守底线,诚信经营。
案例一
正阳县吴某餐饮店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案
【案情简介】2026年8月,正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入网商户正阳县吴某餐饮店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中的网店名称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名称不一致。上述行为违反《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案例评析】本案入网商户其网店名称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名称不一致不但误导消费者;而且规避日常监管,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
案例二
确山县强某餐饮店从业人员李某未按照规定佩戴口罩案
【案情简介】2026年8月,确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入网商户确山县强某餐饮店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李某在上岗时未按照规定佩戴口罩。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店从业人员上岗时按规定佩戴口罩。经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复查,发现该店从业人员李某在上岗时仍未按照规定佩戴口罩。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李某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元。
【案例评析】本案当事人李某在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时未佩戴口罩,缺乏公共卫生意识,不符合卫生健康要求。对其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来警示所有入网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做好餐饮服务规范文明,保障食品安全卫生和公众身体健康。
案例三
确山县建某小吃服务店餐具消毒不合格案
【案情简介】2026年5月,确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入网商户确山县建某小吃服务店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清洗后的餐饮具均未放入消毒柜消毒,有明显水迹,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处罚,责令其对使用前的餐饮具进行消毒。2026年6月,该局委托检测机构对该店餐饮具进行抽样检测,检验结果: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500元。
【案例评析】本案入网商户重经营轻食品安全,提供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供消费者使用,没有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该店作出行政处罚,警示入网商户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防范食源性食品安全风险的发生。
案例四
西平县某分店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及标签不符合规定案
【案情简介】2026年8月,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入网商户西平县某分店餐饮店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操作间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依法对该店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评析】本案入网商户没有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未对购进食品原料进行验收、储存,没有守好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第一道关口,对其立案处理,警示所有入网商户必须落实主体责任,严把食材采购、加工制作等每一道食品安全防线。
案例五
平舆县某记餐饮店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案情简介】2026年7月,平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入网商户平舆县某记餐饮店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苏某、王某无法当场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案例评析]本案入网商户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必须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作业。该单位聘用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加工工作,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落实不到位受到行政处罚。案警示各类入网商户者,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做好员工健康证台账动态管理,杜绝无健康证、健康证过期人员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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