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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亏损出具借条引争议,法院厘清转化型民间借贷促调解

时间:2026-10-09| 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量:19

作者:黄敏

日常经济交往中,不少人误以为民间借贷必须存在现金交付、转账流水,合伙结算出具的借条不算真实借款,由此引发诸多纠纷。

近日,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坪坝营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面对当事人因合伙亏损出具借条后,对款项法律性质认知产生分歧的争议,承办法官精准厘清法律关系、耐心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切实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杨某与吴某系多年好友,二人曾合伙共同经营业务,合作期间因经营问题产生亏损。出于多年朋友情谊,吴某自愿就本次合伙亏损事宜向杨某出具金额50000元的借条作为补偿,以此了结双方之间的经济纠葛。

借条出具后,吴某仅向杨某支付了3500元便迟迟未再履行义务,杨某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偿还剩余借款。

“我对金额没有异议,但是杨某没有给我借过钱,我们之间也没有相应转账交付记录,该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合伙亏损后我出于情义作出的补偿,不应按照民间借贷关系认定处理。”

面对吴某的辩解,法官明确,本案争议焦点并非金额本身,而是当事人对转化型民间借贷法律性质的认知偏差。考虑到双方原为朋友、合作伙伴,纠纷源于法律认知误区,并非恶意拖欠债务,简单机械判决难以真正化解矛盾,承办法官立足妥善化解纠纷、平衡双方权益的原则,决定优先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中,法官向吴某详细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按基础法律关系审理的规定。民间借贷并非局限于直接转账、当场出借款项的传统形式。本案中,吴某出具借条的行为应视为双方对解除合伙关系的清算,双方已通过借条对各自权利义务达成一致,原有的合伙关系已转化为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借贷行为合法有效,依法应当履行,属于典型的转化型民间借贷。

经过法官释法析理,吴某破除了“无转账记录即无借款关系”的认知误区,杨某亦念及多年朋友情谊表示愿意接受分期履行。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吴某每月向杨某支付1000元,直至剩余款项清偿完毕。

至此,这起因合伙清算引发的特殊借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大量经济往来源于合伙、投资、货款等基础关系,结算后出具的借条、欠条,属于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确认凭证,构成转化型民间借贷。

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违法情形,通过清算、和解形成的债权债务协议即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恪守诚信、依约履行。切勿仅凭“无转账记录”主观否定债务效力,产生不必要的诉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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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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