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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债务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

时间:2026-03-02 10:57:01|来源:中国法院网|点击量:449

作者:周俊利

  张某与付某原系夫妻关系。2018年,张某、付某共同向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借款10万元,并共同签订一份《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三年。合同签订后,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约向二人发放了借款。借款到期后二人未能按约偿还借款本息,故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张某、付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立即偿还剩余借款本金79700元及利息。

庭审中,二人对借款事实及金额均无异议,但张某辩称其已与付某离婚,离婚调解协议中也约定了案涉债务由付某负责偿还,故该笔债务现与其无关,不应由其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张某、付某与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共同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自己的义务。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约发放了借款,张某、付某未按约清偿本息已构成违约,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二人偿还借款本息。

张某与付某虽已离婚,但该笔债务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本案中,张某、付某的离婚调解书虽对夫妻共同债务即案涉借款承担,进行了约定,但该约定系二人之间的内部约定,对债权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其二人应共同向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剩余借款本金797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法官说法

夫妻双方离婚时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合法的,其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对于债权人来讲,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一方责任,即便双方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双方共同偿还。这意味着,夫妻共同债务不会因离婚而自动消失,一方在清偿共同债务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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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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