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在蓝天公司(化名)运营的电商平台购买了休斯顿-香港的往返机票。后平台告知李先生,该航班机位被取消。李先生将蓝天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机票12643元并赔偿误工费300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因蓝天公司并非机票销售方,判决驳回李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李先生诉称,2024年3月6日,其在蓝天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以12643元的价格购买了休斯顿-香港的往返机票,支付后成功出票。但3月8日平台告知李先生航班机位被取消,且拒绝退款,故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机票12643元并赔偿误工费300元。
被告蓝天公司辩称,李先生主张的因机票重复预订导致座位被航空公司取消要求退款的争议,是李先生和航空公司之间的航空旅客运输服务合同纠纷,与平台无关。蓝天公司在机票争议发生后,积极联系机票销售方和航空公司核实情况,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尽到了充分调解的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李先生所主张的损失与蓝天公司无关。
经蓝天公司联系涉案机票的出票代理方以及航空公司核实,在发现旅客存在重复预订的情况后,航空公司会自动取消机位。涉案机票的机位已经因重复预订被航空公司取消机位且无法恢复,并且针对涉案机票情况航空公司不允许全额退款。李先生因重复预订机票座位被取消、无法退款导致的损失,和平台以及涉案机票出票代理方无关。蓝天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在争议发生后做了充分调解工作,不存在任何过错。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先生在蓝天公司经营的电商平台以12643元购买了休斯顿-香港的往返机票,后该预定机票被取消。就上述机票被取消一事,李先生向平台客服进行反馈、咨询。平台通过邮件告知李先生上述机票确实被取消、客票不可使用。蓝天公司提交与代理商客服沟通的聊天记录,其中代理商告知航空公司因识别为重复预定,机位被取消,并称此种情形不可退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在蓝天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购买机票。李先生作为用户,蓝天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双方之间系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并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蓝天公司在产生纠纷后披露了销售方,且蓝天公司自始至终未作出更多承诺,故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在成功出票后,出票方对该机票进行了取消,该取消行为并非蓝天公司所为,且不可归责于蓝天公司,蓝天公司并无违约之处,故李先生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李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从扫码购物到线上缴费,线上支付已覆盖日常生活的众多场景。线上支付不仅是一种工具,更重塑了现代人的生活方式。但线上交易便捷之余,发生纠纷应当如何解决,也是需要消费者关注的问题。
消费者在浏览电子商务平台时,需要注意平台上展示的商品、服务,是否为电子商务平台自营产品。若并非自营产品,即便消费者在该电子商务平台支付了价款,电子商务平台也并非实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责任主体。此种情形下,线上购物往往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消费者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形成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二是消费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或者服务合同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在商家入驻平台时,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在纠纷发生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在运营中,并未作出更多承诺,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在维权时,需注意责任主体,避免混淆不同法律关系。例如在本案中,蓝天公司是电子商务平台,与李先生之间系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因此,蓝天公司不是李先生基于买卖合同纠纷主张退款的适格主体。
(文中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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