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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从天而降砸中违停车辆,谁来承担责任?

时间:2026-02-26 16:23:39|来源:中国法院网|点击量:439

玻璃高空坠落,砸坏了违停车辆,一个忽视高空隐患,一个漠视停车规范,两份侥幸,最终酿成了一场本可避免的纠纷。

丁某、王某夫妻系某小区高层房屋的所有人,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的服务单位。2025年1月,丁某、王某将房屋出租给张某居住使用。2025年6月,该房屋窗户玻璃爆裂,张某发现后未及时维修,也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玻璃坠落将李某的汽车天窗及前挡风玻璃砸破。玻璃坠落时,李某的车辆停放在小区外围道路上的非停车区域内,该道路非某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范围。

张某发现窗户玻璃爆裂后通知了某物业公司,该公司在对应地面区域范围内,采取了安全提醒和警示防范措施。李某维修车辆花费2万余元,因协商赔偿未果,李某遂将丁某、王某、张某、某物业公司诉至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窗户玻璃坠落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因窗户玻璃属于建筑物的组成部分,本案案由应为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本案中,张某通过与丁某、王某订立租赁合同,客观上取得了该房屋设施的直接支配权和管理权,应当对房屋内设施进行合理使用、维护及管理。张某在发现窗户玻璃爆裂后,应当预见到窗户玻璃存在坠落的风险,而没有采取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导致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当对李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丁某、王某作为房屋所有人,亦是出租人,有义务保障出租房屋内的设施安全,并进行必要的管理维护,丁某、王某不能证明自己对李某的损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涉窗户玻璃系丁某、王某房屋的专有部分,某物业公司无管理维护义务,对窗户玻璃的爆裂、坠落无过错,且在玻璃爆裂后在对应地面区域进行了安全提醒和警示防范,尽到了必要的安全义务,另玻璃实际坠落区域非其管理服务范围,故对李某要求某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李某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外围道路的禁止停车区域,既违反了交通法规,也增加了车辆受损的风险,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合考虑本案的法律关系、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损害后果等因素,仙桃法院酌定张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丁某、王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李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丁某、王某、张某主动支付了赔偿款项。

法官说法

近年来,因高空坠物伤人损物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房屋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需严守“头顶安全”责任。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如窗户、阳台护栏、外墙瓷砖、空调外机等)的安全,直接关系到他人人身与财产安全。法律明确赋予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高度的安全注意与管理义务。若发现家中或公共区域的建筑物构件存在松动、破损、老化等安全隐患,务必第一时间采取维修、加固、设置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排查隐患是否消除,切勿抱有“等一等”“凑合用”的侥幸心理。

车主也应自觉遵守公共停车管理秩序,恪守规范停车义务,不要在禁止停车区域内停泊车辆,否则一旦发生意外,车主自身需为过错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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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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