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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附知名餐饮品牌开设外卖店铺

时间:2026-02-04 15:51:45|来源:人民法院报|点击量:157

攀附知名餐饮品牌开设外卖店铺

法院: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适用惩罚性赔偿

作者:蔡蕾 姜泰阳 杨敬文 夏青

外卖已成为当前快节奏城市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线上餐饮领域也出现了个别经营者恶意攀附知名品牌,造成消费者混淆的情况。此种行为不仅损害消费者切身利益,更侵害了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和长期积累的商誉,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开设外卖店铺恶意侵害“彭厨”商标权纠纷案,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对恶意侵权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彭某系“彭厨”系列商标专用权人,以独占许可的方式将商标授权给某餐饮公司使用。某餐饮公司以“彭厨”作为餐饮品牌,在全国范围内开设了五百余家直营店和加盟店,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彭某、某餐饮公司发现,某菜馆在其外卖店铺上使用“彭厨”商标,认为某菜馆恶意侵犯其商标权,将该菜馆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承担惩罚性赔偿100万元。审理中,原告申请调取某菜馆外卖店铺的银行流水,发现绑定该店铺的银行账户属于李某、赵某,而实际经营人还有张某,遂要求三人与某菜馆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依申请追加李某、赵某、张某作为共同被告。因案涉外卖店铺已从网络平台下架,原告撤回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菜馆于2021年注册成立,主要从事餐饮服务,登记经营地为某门面房。2023年3月,李某、张某承租了某菜馆的门面房,并使用其房内的经营设备、某菜馆营业执照、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等从事经营活动。

李某、张某等人在经营过程中,未提供堂食服务,仅在网络平台开展外卖业务,其外卖店铺的名称、头像及商户照片中均使用了“彭厨”商标。数月后,李某退出该店铺经营,赵某加入。

部分消费者在外卖平台反映某菜馆外卖店铺存在菜品味道差、卫生条件不佳等问题。后该外卖店铺多次更改名称,但始终使用案涉注册商标。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张某等人在外卖店铺中使用案涉注册商标进行宣传,其行为构成对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针对原告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案涉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李某、张某等人经营外卖店铺时,在多次修改店名的过程中始终使用侵权标识,其侵权行为具有反复性和持续性,主观上攀附意图明显,不仅导致消费者混淆,还影响食品卫生安全,对案涉注册商标附着的商誉造成了负面影响。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认定李某、张某等人恶意侵犯案涉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并依据外卖平台提供的收入明细,按相应利润率确定赔偿数额。某菜馆的出借行为为案涉店铺侵权经营提供了帮助,应当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张某赔偿彭某、某餐饮公司经济损失16万余元,某菜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某、赵某对其经营期间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商标不仅是商品的标识,也是商品信誉和口碑的背书,是市场主体重要的无形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或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等,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诚信是经营之本。餐饮行业经营者必须坚守诚信底线,尊重在先成果,避免在宣传中不当使用他人商标。网络平台不是法外之地,一旦侵权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唯有以品质立市、以信誉立身,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行稳致远。

提醒经营者,不要轻易出借营业执照。放任他人使用自己的营业执照又不尽审核义务,若发生侵权行为则有可能和借用者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线上选择外卖送餐时,挑选管理规范的正规平台,仔细查看商家主页公示的证照信息,避免产生误认或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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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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