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化名)于2018年8月入职蓝天公司(化名)任技术工程师,工资标准为基础工资21000元及绩效工资4000元,蓝天公司于每月15日支付上个自然月工资,2022年12月,张三因个人原因离职。后双方因工资问题产生争议,张三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结果作出后,张三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诉请蓝天公司支付工资差额。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蓝天公司向张三支付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9日工资差额55018.91元。
张三诉称,双方口头约定自2021年5月起,其每月工资中除固定工资外另有以报销名义发放的工资,每月额度8000元,该笔款项需每月通过系统提交申请,但其通过系统提交的票据与实际公务支出无关,并非实报实销。现蓝天公司未支付其上述款项,诉请蓝天公司支付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9日工资差额64000元。
蓝天公司辩称,双方就报销款无任何约定,报销款为公司的福利待遇,因公支出后需要提供票据报销,实报实销,发放时间不固定,并不是工资的固定构成部分。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张三提交的系统报销申请截图及录屏显示其每月报销额度8000元,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每月均有一笔报销申请,金额为8000元,2021年5月至2022年3月期间显示审批通过已完成付款,2022年4月至2022年11月期间部分为审批完成未付款或提起审批等待核票。
另张三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2021年5月至2022年3月期间每月有摘要为“工资”的款项,金额为20000元左右。另有摘要为“员工报销”的款项,发放金额多为7999.99元。双方均认可,诉争期间蓝天公司支付了一笔报销款11555.8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三提交的系统截屏显示应报销金额及已报销金额,蓝天公司虽不认可系统截屏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理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现蓝天公司主张报销款系其公司福利待遇,本身与常规意义上的报销款含义不同,但张三提交的系统截屏及银行流水显示审批报销的金额和支付周期均较为稳定,故法院采信张三之主张确认报销款系其工资的组成部分。
经核算,蓝天公司应向张三支付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9日工资差额55018.91元。最终,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蓝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1.拨开“报销”外衣,直击工资与报销款的核心边界
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总额,其核心是“劳动对价”,具有固定性、周期性、劳动对价性等特征。而报销款是劳动者受单位指派或执行公务过程中产生的凭借相关单据向用人单位主张结算的款项,其核心是“公务补偿”,需具备因公发生、凭票/依约报销、金额不定等特征。二者在性质上有着明确区分,区分“工资”和“报销款”,关键应看实质属性而非“发放名目”。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通过要求员工提交与公务无关的票据等,走审核报销流程,看似是“福利”,实际每个月有固定的额度,走报销流程就发,本质上是用人单位采用“工资+报销款”的形式拆分的劳动报酬。
2.穿透形式看本质,彻底戳穿“名义报销”真面目
在认定此类款项性质时,不应因用人单位“报销款”的抗辩,被“报销”的表象所迷惑,而应根据案情分析款项性质。
一是款项实际性质:实质审查关联票据是否因公务产生,若劳动者提交的报销票据与实际公务支出并无关联,票据金额与“报销额度”完全匹配,不符合实报实销的核心要求,就说明票据只是“走过场”的工具,仅为款项发放的形式要件,则该款项更符合工资作为劳动对价的本质特征。
二是款项发放规律:工资的核心特征之一是固定性和周期性,若诉争款项每月额度固定、申报和发放周期规律,与正常工资发放节奏一致,即便以“报销”名义走流程,也会被认定为工资。
3.工资发放应“规矩”,“报销代薪”不是“省钱妙招”
以“报销”为名拆分工资的操作看似降低了经营成本,实则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一旦“报销款”被认定为工资,用人单位未足额发放的,就要补足差额;如果员工因为企业未足额支付“报销款”提出辞职,企业还面临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此外,用人单位还可能会面临税务部门和社保部门的处罚。对劳动者来说,看似工资总额未发生变化,但是用人单位以报销款抗辩不支付时,劳动者需通过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且工资拆分将导致劳动者社保基数降低,最终损害的是劳动者自身的利益。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工资发放要“明明白白”,别抱“侥幸心理”。同时劳动者需注意证据要“留痕”,如果存在以报销形式发放工资的情况,要保存好银行流水、报销系统截图、工资条等关键证据,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文中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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