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污染环境案,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甲为收集、处置废油漆牟取非法利益,在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与被告人陈某乙商议决定运输废油漆至贵溪市丢弃。2024年6月至9月期间,陈某甲伙同彭某某驾驶车辆,将陈某甲从多家公司分四次收集的83桶废油漆从浙江省多地运至贵溪市,经陈某乙带路至某小区内全部丢弃,后因群众报案而案发。经称重,三被告人丢弃的83桶废油漆总重21.432吨;经鉴定,上述废油漆及油漆桶均属于危险废物。案发后,三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三被告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07万元并缴纳危废处置费用10万元,涉案废油漆及油漆桶已由环保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处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彭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21.432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三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并缴纳危废处置费,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服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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