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出海微短剧的侵犯著作权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某、汪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共计38万元。
2023年12月,朱某、汪某在调研海外手机应用市场时注意到,微短剧类应用在多个地区受欢迎,市场热度持续攀升。于是,朱某委托技术人员开发了一款海外微短剧播放APP,并于2024年5月正式上线运营。为推广该应用,二人又招募了三名员工,分别负责广告投放与产品维护。二人利用技术手段从海外平台直接“搬运”微短剧内容,并对“搬运”的内容进行修改,如海报、剧名等元素,后上传至前述APP,供境外用户付费观看。至案发时,该盗版平台中共有65部、共计4900余集的微短剧作品,侵犯了某文化传媒公司的著作权。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朱某、汪某通过提供点播服务非法获利达3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汪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视听作品,数量较大,非法经营数额达到39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综合考虑二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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