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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订单取消的网约车出事故,平台能否免责?

时间:2025-12-19 16:12:51|来源:人民法院报|点击量:364

乘客取消网约车订单后继续乘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网约车平台以“订单终止”为由主张免责,能否得到支持?近日,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明确订单取消不代表运输合同终止,网约车平台仍需承担承运人责任,依法驳回平台免责诉求,维持其连带赔偿责任认定,切实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2024年2月19日18时许,刘某通过某叫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叫车公司)平台呼叫车辆,平台指派佘某驾驶新能源汽车接单,约定将刘某及其未满两个月的婴儿杨某送至其家所在地。车辆行驶途中,平台要求预付车费,刘某因微信余额不足取消订单,后按原计划继续乘车。当日19时许,佘某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侧翻,造成刘某九级伤残、杨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查,案涉车辆登记在佘某配偶康某名下,康某与某叫车公司签订协议,通过平台接单运营并缴纳年度包干费;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每人10万元)。刘某、杨某诉至法院,要求佘某、某保险公司及某叫车公司赔偿损失44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付2万元,佘某赔付42万余元,某叫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某叫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某叫车公司辩称,刘某取消订单后,系统已记录行程终止,佘某后续运输行为系个人行为,与平台无关;佘某非平台登记司机,其擅自接单运营的风险不应由平台承担;刘某与佘某明知订单取消仍继续履约,相关损失应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审法院审理后,从三方面明确平台不可免责:一是订单取消不导致运输合同终止。刘某取消订单系因预付车费客观限制,并非真实放弃乘车需求,车辆仍按原约定路线提供运输服务,佘某以平台名义提供服务,符合运输合同继续履行的特征,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未实质终止。二是平台未尽审核监管义务,存在过错。案涉车辆通过平台接单运营,平台收取年度包干费,与车主形成运营合作关系,却未严格审核实际驾驶人资质,对“人车不符”的运营行为未尽监管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应对事故损失承担相应责任。三是平台承运人责任不可转嫁。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保障乘客安全是其法定义务。即使订单形式上取消,只要乘客仍在平台指派车辆上接受运输服务,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持续存在,不能以任何理由免除。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某叫车公司免责主张不成立,判决维持其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网约车平台作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主体,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保障乘客从起运地至目的地的全程出行安全是其法定义务,该义务具有持续性和不可分割性,不因订单形式上的取消、变更而免除。本案中,乘客因支付限制取消订单,并未实质放弃乘车需求,车辆仍按平台指派路线继续提供运输服务,双方实质运输关系未终止。平台以“订单终止”为由规避责任,于法无据,亦违背公平原则。此案判决明确平台责任边界,倒逼其强化对车辆、驾驶人的全流程审核监管,杜绝“人车不符”等违规情形,切实防范行业风险,保障公众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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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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