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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花纷飞季,权责莫“雪藏”

时间:2025-12-19 16:11:51|来源:中国法院网|点击量:380

雪花纷飞季,权责莫“雪藏”

——请收好这份雪天安全指南

雪花纷飞,银装素裹。纷飞的雪预示着年关将至,也让冬季不止于凛冽的寒风,更暗藏着“滑倒摔伤”“天降冰柱”等风险。这看似偶然的“意外”,背后蕴含着着义务履行、过错认定与责任划分的法律逻辑。在公共道路、小区、私人区域等不同场景中,法律如同精准的尺子,衡量着各方主体的责任边界。

  案例一:公共道路需清理,安全保障要尽责[参考案例:(2022)京0106民初6484号]

某日,雪后,吴某驾驶摩托车路过某路口时,车轮打滑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侧翻,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吴某受伤,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经查,事发路口系某养护中心管理养护范围,事故发生时,该路口有结冰,事故发生前,路口居住的李某家院内曾经发生管道漏水,水流入路口。吴某起诉主张李某和某养护中心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院内管道漏水流水至公共道路,系路面结冰的主要原因,其应当对吴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吴某作为成年人在驾驶过程中亦应注意地面情况,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负相应责任。某养护中心未能及时清理案涉道路、消除危险,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案情,李某承担60%的责任,某养护中心承担20%的责任,吴某承担20%的责任。

法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公共道路作为社会公众通行的核心载体,管理者负有的清雪除冰、设置警示等义务,是保障公众出行安全的法定责任。本案中,某养护中心未能及时清雪除冰对于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故根据过错情况,判决其承担了20%的赔偿责任。

需要提醒的是,雪天路面湿滑属于可预见的客观风险,管理者是否及时清雪清冰、撒布融雪剂,是否设置明显警示标识,是否留存完整的作业记录,直接关系到责任认定——若能举证证明已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可依法减轻或免除责任;若存在拖延履职、措施不当等过错,则需承担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作为行人,心中亦要绷紧一根弦,莫要忘记自己对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

 案例二:大雪预警需上心,失于防范自担责[(2025)京03民终8634号]

某日大雪,政府发布了暴雪蓝色预警信号,王某步行至某广场时因路滑摔倒,造成多处骨折,遂起诉该区域管理者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四万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查明,某公司在下雪后安排专门人员清扫,且路面上粘贴有相关提示,当日,政府曾多次发布减少外出等提醒。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摔倒当日北京市气象台发布暴雪蓝色预警信号,事发当时为持续降雪,该客观原因决定了某公司的清雪标准无法达到“落地即清”的严苛程度,某公司已证明安排专门人员清扫,且路面上粘贴有相关提示。王某本人对于当日北京市气象台暴雪蓝色预警信号以及持续下雪状态应系明知,对雪天出行存在跌坠受伤的危险可以预知,其应对自身不慎摔倒受伤承担责任。最终,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法律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并非无限。本案中,某公司作为广场管理者,在暴雪预警、持续降雪的客观条件下,已安排专人清扫积雪并设置安全提示标识,举证证明其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法律对管理者的清雪义务并非苛求“落地即清”,而是结合天气预警等级、降雪强度等客观因素综合判断,极端天气下只要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即可免除责任。

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政府发布暴雪蓝色预警且持续降雪,对雪天出行的跌坠风险应当预知,却仍选择非必要外出,未对自身安全尽到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其疏忽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相应后果应自行承担。

 案例三:雪落小区需清扫,物业失职需赔偿[(2023)京02民终15181号]

白某系某小区住户,某公司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某日,白某在进入所在楼栋单元门时因地面积雪、结冰滑倒,造成骨折伤情。白某诉至法院主张某公司赔偿损失六万余元。案件审理中,法院查明,此前连续几天均为雨雪天气。某公司虽清扫积雪,但间隔时间较长。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对小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雨雪天气可能导致的安全隐患增加有所预见。白某的摔伤与某物业未能及时、妥善处理单元门口路面的积雪、冰面等情况有关,某物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案涉事故发生当日及之前数日均为雨雪天气,由此导致的路面冰滑等应属常识,白某在出入单元门时,未审慎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滑到摔伤亦存在过错。某公司、白某应各承担50%的责任。

法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清理小区内公共通道的积雪,或采取有效防滑措施。未能充分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业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但在现实生活中,业主往往也经常忽略其本身的注意义务,在此情况下业主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四:私域防滑已尽责,行人失慎自担损[(2023)京01民终3810号]

某日,李某路过王某家门口遭遇雪滑摔倒,造成左手骨折。王某系位于某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权利人。事发时,王某因降雪在地砖通道上铺设地毯以防人员滑倒,该地毯未覆盖全部地砖通道。李某认为王某未及时清理雪地、冰块,未做好防滑工作,要求王某赔偿损失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因下雪在地砖通道上铺设地毯以防人员摔倒,李某摔倒原因是下雪后路面湿滑造成的,其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系损害产生原因,王某对此并无责任,最终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侵权责任的成立需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前提,而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应限于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私人管理区域的管理者无强制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王某的宅基地通道属于私人管理区域,并非向不特定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王某不负有法定清雪义务。其在雪后已铺设地毯采取防滑措施,已尽到合理安全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雪后路面湿滑存在通行风险,却未充分履行谨慎观察、安全通行的注意义务,其自身疏忽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应自行承担后果。

案例五:在岗履职不慎滑,依规认定属工伤[(2021)京03行终350号]

李某系某公司员工,某日雪后,上班期间外出跑业务,因下雪结冰滑倒受伤,造成左侧桡骨小头骨折。后,李某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向某公司送达。某公司不服,向市人社局提出复议。后市人社局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工伤认定。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复议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李某上班期间因工滑到摔伤,应当属于工伤,人社局认定具有依据,最终,驳回了某公司的请求。

法官释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是对工伤认定中“工作场所”的延伸保护,核心是保障职工因用人单位指派外出执行工作任务期间的劳动安全。它不局限于固定工作场所,只要是因工外出的合理范畴,且伤害和工作相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就可认定工伤,且认定时不强调责任划分,除非是职工个人无关活动导致伤害。本案中,李某系在履行工作任务期间滑到摔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然而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是在上下班途中因自身原因发生滑到摔伤,则并不构成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工伤。该规定对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的标准进行了限定,一是要非本人主要责任,另一个是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自身原因滑到显然不符合该两个条件。

案例六:室外结冰需留意,天降“横祸”要担责[(2023)吉0281民初1587号]

某日雪后,崔某在饮品店铺门前地面除冰时,被该门店上方4层楼檐悬挂的大冰柱坠落头顶部昏迷在地,造成十级伤残。经查,冰柱系李某太阳能热水器漏水外溢至楼檐并逐层外檐流下结冰所致。事发当天,曾有业主向物业公司反映过房檐结冰问题,物业公司在事发后方在结冰位置张贴警示标识,但未及时清理。崔某诉至法院主张李某和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使用的热水器漏水直至结冰,李某未及时发现和处理,导致冰柱坠落造成崔某受伤,李某存在过错,应当对崔某受伤承担责任。崔某清理门店前的结冰路面时,明知楼上房檐结冰,却未作任何防护措施,未注意自身安全,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某物业公司对所辖小区具有管理义务,其在已接到居民反映的情况下未及时对结冰位置进行清理,存在一定的过错。最终认定,崔某自身承担30%责任,李某承担40%责任,物业公司承担30%责任。

法官释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对于自家悬挂在外的热水器应负有管理和维护的义务。尤其在极端天气时,更应及时查看以确保无故障发生,怠于排除危险亦可能承担责任。下雪后冰凌坠落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此情况下进行清雪除冰时,不要心怀侥幸心理,应做好防护措施,谨慎作业。

雪景虽美,安全更贵。多一份谨慎就少一份危险,为了避免出现纠纷,请大家查收以下这份雪天出行安全与维权指引:

(一)出行者注意义务

1.注意出行安全,穿戴防滑鞋具,在出入口、斜坡等易滑区域小步慢行,避免急行或奔跑。

2.优先选择已清雪除冰或铺设防滑设施的通行路径,不得贪图便捷踩踏积雪、结冰路面,避开楼宇下方可能存在冰凌坠落的风险区域。

(二)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

1.及时履行清雪除冰义务,雪后第一时间组织清扫公共通行区域积雪,采取撒布融雪剂等除冰措施,消除通行隐患。

2.在易滑路段、台阶等区域,设置“小心地滑”等醒目警示标识,高风险区域可采取拉设警戒线等隔离防护措施。

3.在楼宇入口、楼梯口等关键位置铺设防滑垫,强化安全保障;同步留存清雪记录、现场影像等履职证据。

4.对于私家窗台、阳台等区域,亦应多加注意,如有发现冰凌存在,应及时自行排除或通知物业管理人以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三)维权要点

1.事发后即时固定证据,拍摄现场积雪结冰情况、警示及防滑设施设置状况,申请调取并保存监控录像。

2.及时就医诊疗,妥善保管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票据等索赔凭证。

3.与责任方协商赔偿事宜,或向调解组织寻求调解,协商及调解不成的,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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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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