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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中心城区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11-02 10:53:46|来源:驻马店广视网|点击量:4823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为稳妥推进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规范实施不动产登记,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严格管理、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稳定持续、明晰产权、便民利民的原则,现就做好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如下:

一、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商品房,房屋建设占用的土地已经登记,土地性质为出让,因未进行城镇住房用地分割登记,造成房屋权利人未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当事人可持《房屋所有权证》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共同申请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不动产登记簿附记栏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标注“该房屋所有权人应及时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登记”。

当事人申请抵押登记的,可持《房屋所有权证》、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和抵押权人知悉房屋对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分割登记的书面证明以及规定的材料共同申请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以办理。

二、占用合法国有划拨用地建房的,当事人可持《房屋所有权证》和住房用地证明材料及规定的材料共同申请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不动产登记簿附记栏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房屋所有权人应及时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登记,并按法律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税费。”

占用合法国有划拨用地建房的,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当事人申请抵押登记的,可持《房屋所有权证》和住房用地的书面证明材料以及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抵押权人知悉房屋对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登记的证明以及规定的材料共同申请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以办理。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单独申请该土地上新增的在建建筑物申请抵押的,当事人应当提交在建工程抵押权人知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抵押的事实以及处分在建工程时建设用地使用权处分无优先受偿的书面证明。

四、申请商品房预告登记,其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办理抵押登记或者房屋所在的建筑物已经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的,当事人除提交预告登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建设用地抵押权人或者房屋所在的建筑物已经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人同意的证明。

抵押权预告登记,其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办理抵押登记或者房屋所在的建筑物已经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的,当事人除提交预告登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建设用地抵押权人或者房屋所在的建筑物已经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人同意的证明。

五、统一登记前已办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因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由当事人持变更后的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以及原土地他项权利证明或者房屋他项权利证,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六、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权利证或在建工程房屋作抵押,涉及它项权利证明的,仍由住房管理中心办理;以不动产权利证作抵押,涉及它项权利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

七、原国土、林业、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同时承担因此而引发的涉法、涉诉及信访等有关问题。自不动产登记实施后所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所引发的上述问题,由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有与上级出台新规定不一致的条款,则暂停执行。

201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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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 / 刘钊

  •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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