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全媒体记者 王玥 本报通讯员 许家祺 崔彧璠 成佳哲
2025年10月,刘某(13岁)在校内造谣辱骂女同学马某(13岁)。赵某(12岁)将此事告知马某后,刘某将赵某堵在学校厕所进行殴打,并约马某、赵某到校外打架。在马某、赵某明确拒绝后,刘某对其二人持续辱骂。马某将此事告知了网友钱某(15岁),并称刘某约架于某体育馆门口。刘某纠集多人先行到场,钱某遂带秦某(14岁)等人前往。到达后,钱某、秦某先后轮流将刘某多次推倒致其胳膊着地,路过围观的李某(16岁)用拖鞋击打刘某头顶一下后离开,赵某踢刘某腿部3脚,马某未动手。经鉴定,刘某右肱骨近端骨骺分离,构成十级伤残,造成各项损失共计13万元。刘某起诉至沁阳市法院,要求马某、赵某、钱某等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刘某、马某、赵某、钱某、秦某、李某在刘某所受伤害中存在的过错程度,依法判决刘某对其损失自担60%的责任;马某、赵某、钱某、秦某共同承担40%的连带赔偿责任,其中李某在40%总份额内承担3000元的按份责任。因马某、赵某、钱某、秦某、李某5人均系未成年人,相应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因一时冲动约架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法律固然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但并非“谁受伤谁有理”,主动挑起冲突的当事人,仍需对自身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裁判明确“主动约架者”不会因自身遭受损害即免除过错责任。刘某虽因本次事件导致十级伤残,但其先前重大过错行为是引发整个冲突、造成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应当自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的责任比例划分充分体现了过错相抵原则在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的适用。
监护人依法负有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管束职责,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不代表已经尽到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父母应当以此类事件为警示,加强对子女的教育和引导。学校与家庭应当同向发力,密切关注未成年人的人际交往,对矛盾苗头早发现、早干预,防止小矛盾升级为大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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