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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获贷款自愿提供银行卡“跑分”并牟利,法院:构成帮信罪

时间:2026-09-04| 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量:150

作者:李扬 杨李君

“网络平台有人私信问我贷不贷款,因为我征信不好,又想办贷款,尽管受过反诈宣传,但我就是想试试运气。”

“后来,他们拿我的银行卡‘刷流水’,我还是抱着侥幸心理。”

……

这是一起帮信罪的被告人陈述。与很多普通人认知不同的地方是,该被告人的动机是因个人资质不足,无法正常获得贷款,加之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平台对该类人群抛出了所谓的“帮助贷款”的诱惑,进而让其产生了侥幸心理,认为既能获得贷款,又能有收益。殊不知,这种利益驱动下的侥幸心理,将其推向了犯罪的深渊。

近日,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被告人为顺利办理贷款,心存侥幸铤而走险,主动出借个人银行卡为不法分子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触犯刑法获罪。

案件详情

2024年4月,被告人因资质不足,无法正常办理贷款。在网络上意外获得自称某平台金融工作人员可以帮助其办理贷款的私信消息,其进行了咨询。该工作人员告知其如想获得贷款,可以通过“刷流水”的方式增强自身贷款资质进而获批贷款。被告人怦然心动,但通过进一步沟通,明确得知所谓的“刷流水”就是“跑分”行为(指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非法资金转移渠道的洗钱行为)。虽然明知该种方式触犯了刑法,但其仍然心存侥幸,提供了本人银行卡用于“跑分”并获利五千余元。

经查,被告人名下银行卡进账221万余元,其中涉案资金130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结合被告人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违法所得等情形,依法判决: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文为帮信罪的主要法律依据。

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变化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行为也走向专门化、规模化,这些行为实际上成为犯罪产业链中获利最大的环节,社会危害性甚至超过有关信息网络犯罪。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信罪的单独罪名。

从法律规定的类型来看,主要有三类:一是提供技术支持帮助。具体包括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如被告人购买电话卡插入虚拟拨号设备,犯罪分子通过网络连接到被告人的虚拟拨号设备后拨打诈骗电话,该犯罪分子向被告人支付相应收益。

二是提供广告推广帮助。如在某帮信罪案件中,被告人通过网络发帖等方式寻找需要做广告推广的“客户”,在明知“客户”的广告系虚假贷款网站的情况下,仍代理行为利用他人正规资质为“客户”套上合法外衣并收取广告费若干。

三是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网络支付结算服务提供者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服务,即属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本案属于该类型,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卡从事洗钱的违法犯罪行为,但仍抱有侥幸心理进而获罪。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警惕“帮信”陷阱须做到以下三点:

一是莫信“无害”谎言。坚决不出租、出售、出借个人的电话卡、银行卡、支付账户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社交账户。切勿轻信“只是借张卡”“单纯拉个群”的谎言,认清犯罪本质。

二是杜绝侥幸心理。不被高额报酬诱惑,不盲目相信网络刷单、出租银行卡赚大钱等虚假宣传,避免占小便宜吃大亏,触犯法律底线。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网络推广等服务时,严格审核合作方资质与业务合法性,拒绝为不明来源的项目提供服务。

三是保护个人信息。不随意连接不明WiFi,不点击陌生链接,不扫描来源不明的二维码,证件丢失及时挂失。保护好个人身份信息、账户信息,避免因信息泄露而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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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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