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隐瞒经营资质等信息致消费者错失购车补贴
法院:经营者违背诚信原则,应赔偿消费者可期待利益损失
作者:宁欢 邵李鸣

梁心慈 作
近年来,各地密集出台“以旧换新”购车补贴政策,不少消费者将能否享受补贴作为购车交易前提,部分汽车经销商为促成交易,未核实补贴经销资质就口头承诺可领补贴,导致消费者无法申领补贴,引发买卖合同纠纷。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认定汽车销售公司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存在过错,判决其赔偿消费者损失1.3万元。
2024年9月,成某前往深圳某公司购买汽车,经过商谈,成某与该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轿车一辆,总价51.8万元。购车后成某发现,该公司未被列入深圳市“置换更新”补贴项目汽车经销企业名单,且车辆供应商实为陕西某公司,并非深圳地区企业,导致成某无法申领深圳购车补贴1.5万元。成某认为,其在订立购车合同前已明确告知销售人员其有申领深圳市“置换更新”补贴项目的需求,而销售人员已作出明确承诺,即与该公司订立购车合同不会对其申领“置换更新”购车补贴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前述损失应由深圳某公司承担。双方协商无果,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深圳某公司赔偿其损失1.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深圳消费品“以旧换新”方案等政策文件,购买补贴名单上的车辆可以享受1.5万元/辆的一次性购车补贴。在案证据显示,案涉车辆的实际供应商系陕西某公司,而非与成某签订买卖合同的深圳某公司。深圳某公司未在缔约前向成某告知其公司未被列入深圳市补贴项目汽车经销企业名单的事实,也未在缔约时告知其并非汽车实际供应商,且在车辆完成交付后仍未主动说明其系代销车辆。成某基于对深圳某公司经营资质的合理信赖,履行了支付购车款等合同义务,但该公司的隐瞒行为,导致其丧失了深圳市“以旧换新”购车补贴申领资格,深圳某公司存在过错,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成某作为消费者,需自行申领购车补贴,对汽车经销企业是否在补贴名单中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因此,成某对案涉损失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综上,结合深圳消费品“以旧换新”方案中规定的“‘总额控制、先到先得、用完即止’补贴适用原则”,一次性购车补贴属于相对确定的可期待利益,根据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法院酌定后判决深圳某公司应向成某赔偿损失1.3万元。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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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车补贴纠纷中,消费者往往以享受特定政策补贴为购车前提,该项补贴具备政策确定性及金额明确性的特征,属于典型的可期待利益。部分汽车经销商刻意隐瞒自身不具备补贴经销资质、车辆实际来源于非补贴范围区域等对补贴申领具有直接影响的关键事实,甚至以口头形式向消费者作出不影响补贴申领的承诺,最终致使消费者无法成功获取相应补贴。本案中,深圳某公司明确知晓自身仅具备代销车辆资质,且车辆供给方陕西某公司不属于深圳本地企业,却仍向消费者成某作出不影响补贴申领的承诺,未就前述关键事实向消费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最终导致成某丧失1.5万元的补贴申领资格,该行为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商之其道,诚信为本。当消费者已明确将享受购车补贴作为订立车辆买卖合同的前提条件时,经销商应当就自身补贴经销资质及车辆来源信息向消费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得隐瞒关键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若经销商因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消费者遭受财产损失,即便补贴相关承诺未以书面形式纳入购车合同,经销商仍需就该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消费者而言,其在购车前应当对经销商的补贴经销资质进行核实,对于经销商作出的补贴申领相关承诺,应当要求经销商将该承诺纳入书面合同,并妥善留存相关交易凭证与沟通证据。若后续因补贴申领产生纠纷,消费者可通过投诉、人民调解、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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