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沈世林 崔新
高速公路是专供机动车通行的高度危险封闭区域,禁止行人驶入,行人违规闯入引发伤亡后,高速管理方的担责问题备受争议。近日,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高速侵权责任纠纷案,明确高速管理者履职边界与行人自甘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规则,传递“权责对等、风险自负”的法治理念。
2024年2月,唐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经沈海高速路段,于行车第三车道与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划定李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唐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处置阶段,李某某六名子女作为法定赔偿权利人,已从车辆承保保险公司处获赔对应事故损失。另查明,李某某已82岁高龄且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
随后,李某某六名子女认为,涉案路段管护单位江苏某公路管理公司未尽道路安全管理职责,路段防护设施存在管理疏漏、日常管护履职缺位,案涉死亡损害后果与被告管理瑕疵存在因果关系,理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遂向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判令该公路管理公司赔付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万余元。
灌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高速公路全线布设隔离护栏、防护网双重实体隔离屏障,道路沿线按规范间距布设安全警示标牌,从物理阻隔、风险提示两个维度完成标准化安全防控布设。结合被告提交的常态化道路巡查台账、设施检修记录等证据,足以证实管理人持续落实日常管护工作,已依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履行风险警示法定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高度危险区域侵权责任相关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管理人举证证实已落实完备安全举措、充分履行警示义务的,可依法减轻或免除自身侵权责任。事故发生时,李某某已82岁高龄且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六原告作为其近亲属,未尽妥善照看、规劝管束义务,放任李某某违规闯入高速公路行车区域,系本次损害结果发生的根本原因。案涉公路管理单位履职行为合规合法,不存在侵权过错,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六名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高速公路属高度危险活动区域,管理者的义务是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以防止一般情况下的行人误入,而非要求防护设施具备绝对的、无法被破坏的防御能力。行人违规进入高速属于重大过错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其近亲属未尽到监护或照看义务亦应承担责任。对于已完全履职的管理主体,无需为民众自身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高速公路车流大、车速快,严禁行人进入、穿行、翻越护栏,违法闯入极易引发致命交通事故。广大群众要严守交通法规,摒弃侥幸心理,强化自身安全防护意识,亲属间相互提醒约束,杜绝自陷危险的违法行为。同时,公民应树立理性维权观念,尊重司法权责划分,不得将自身违法过错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当转嫁至依法履职的公共管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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