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川南
认为他人制作视频所使用AI配音是使用自己的声音合成,侵害了自己的著作权及相邻权,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此类纠纷是否属于知识产权纠纷,由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全权的法院受理?
基本案情
黄某从事配音工作,为企业、单位制作视频提供配音服务。2026年3月,广西贺州八步区某媒体公司制作宣传视频,旁白配音采用第三方平台AI配音,并将视频发布于自有的公众号平台上。黄某收看视频后,认为视频所使用的AI配音是由自己的声音合成,媒体公司使用该配音的行为侵害自己的著作权及邻接权,遂向平桂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并非著作权及邻接权纠纷,而属于人格权纠纷,依法不应由平桂区法院受理。
第一,对于贺州市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由平桂区法院集中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我国对于知识产权案件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贺州市范围内诉讼标的在100万元以下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平桂区法院集中管辖。
第二,该案件属于人格权纠纷,而非知识产权纠纷,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的规定,声音权属于人格权的内容,而非知识产权,依法不能适用关于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而应按照一般侵权责任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平桂区法院最终依法对本案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一般涉及对于一定作品的内容认定,如视频、小说、音乐等,通过分析该等作品的内容明确该作品是否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但不能认为只要案件中存在此类作品,侵权行为以作品形式呈现或者包含于作品中,就认为此类案件属于知识产权纠纷而提起诉讼。当事人应当了解自身被侵害权利的具体内容,根据该权利的受侵害情况选择管辖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避免因选择提起诉讼的法院无管辖权,导致自身权益未能及时得到维护。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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