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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着“章丘铁锅”卖货?法院:集体商标受法律保护!

时间:2026-04-23| 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量:26

作者:何云芳

近年来,章丘铁锅因工艺精湛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关注与喜爱,但随之而来的侵权纠纷也日益增多。近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擅自使用“章丘铁锅”进行宣传卖货而引发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章丘铁锅手工锻打技艺”历史悠久、质地优良,在山东济南地区享有盛名。2021年,章丘铁匠协会经核准注册了第42000615号“章丘铁锅”集体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中的“铁锅”,商标有效期至2031年。该集体商标的使用权,面向济南市章丘区铁匠手工艺行业协会的成员——即符合条件的章丘铁锅制作匠人。协会对产品分类、规格、质量要求以及匠人考核标准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2025年,章丘铁匠协会委托代理人赵某发现,某网店以“正宗章丘大肚锅铁锅”为宣传语,销售铁锅产品,且销售额巨大。协会认为,该网店故意侵权,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品牌价值减损。为此,协会委托公证处对网上购买相关物品的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将该店铺所属的某贸易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为铁锅,与第42000615号“章丘铁锅”集体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种商品。“铁锅”系商品通用名称,本身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而“章丘”是涉案商标的核心识别部分,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关键作用。被告在店铺商品链接名称中使用了“章丘大肚锅”等字样,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在商品广告宣传中使用被诉侵权标识,构成商标性使用。被诉侵权标识与原告第42000615号“章丘铁锅”集体商标的核心识别部分高度近似,足以引起公众混淆或误认。

贸易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的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侵害了章丘铁匠协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贸易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章丘铁匠协会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

法官说法

地理标志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客体,是促进区域特色经济发展的有效载体。近年来,随着地理标志品牌价值不断提升,擅自使用地理标志所引发的侵权纠纷也日益增多,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

侵害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一定程度上损害区域经济的竞争力。以本案的“章丘铁锅”为例,消费者买到了假的“章丘铁锅”,不仅花了冤枉钱,还可能买到劣质铁锅,危害自身健康。对行业而言,消费者一旦被骗,很容易产生“章丘铁锅也不过如此”的负面评价,导致正品销量下滑、信誉受损。

从整个市场看,侵权者用低价铁锅抢占市场,真正采用章丘锻打技艺的正规产品反而卖不出去,最终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乱象,破坏整个产业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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