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体记者:卓婷婷
2026年3月,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当我们聚焦于打击假冒伪劣、保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时,往往容易忽略消费链条上的另一个重要群体——广大诚信、守法的经营者。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样需要法律的坚实守护。
近日,由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寻衅滋事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朱某某因在消费场所无理取闹、肆意殴打经营者,被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情回顾
时间回溯到2025年1月20日晚上,上蔡县某乡镇街头,经营户外游乐设施的刘某某正在照看自己的海盗船。此时,酒后途经此处的朱某某欲乘坐海盗船。
刘某某依据“游客须知”中“醉酒客人禁止乘坐”的规定,对朱某某进行劝阻。这本是经营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正当行为。然而,朱某某因其阻拦心生不满,先是辱骂刘某某,继而冲向海盗船操作台试图强行启动设备。刘某某为保护坐在自家海盗船上的顾客不受伤害上前阻拦,朱某某趁其不备,一脚将其踹倒在地,致刘某某右手磕在护栏上。经鉴定,刘某某右手第5掌骨完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件移送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细致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并重点核实了案发细节,依法对案件定性作出更深层次考量。朱某某酒后进入公共场所,因经营者正常履行职责而心生不满,无事生非,随意辱骂、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看似故意伤害,实则发生在消费经营场景下,不仅侵害了刘某某的人身权利,更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和正常的市场经营环境。
审查期间,检察官对朱某某及其家属耐心释法说理,促使其真诚悔罪。同时,积极推动刑事和解工作,告知赔偿谅解是从宽处理的重要情节。最终,朱某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主动赔偿刘某某经济损失15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2025年9月9日,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
检察官表示,守护消费环境,绝非仅止于打击假冒伪劣,更在于为每一位守法经营的商家撑起法律的“保护伞”。法律的天平,既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同样守护经营者的正当权利与人身安全。任何人、任何理由,都不能逾越这条红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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