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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蔡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制定24条意见

时间:2015-12-04 18:17:12|来源:驻马店广视网|点击量:116567

新蔡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制定24条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委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5〕48号)有关文件精神,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省新出台的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有关政策,结合该县实际,特制定如下二十四条意见。

一、放宽信贷条件
1.对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
2.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贷款政策。
3.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4.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要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积极支持有市场前景的在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和144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住房项目,项目最低资本金按20%执行,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二、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
5.扩大使用范围,支持职工住房消费,保障职工提取和贷款需求。增加贷款新品种,开展装修贷款业务、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和异地贷款业务。
6.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还贷年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7.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购买自住房的,可凭7年内的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房价总额。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可凭无房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县外户籍职工与原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申请一次性销户提取;产业集聚区内农民工凭农业户口簿无条件每年提取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一次,不超过当年缴存额;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业务。

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8.对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从本意见下发之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可享受缴纳契税的100%补贴;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可享受缴纳契税的80%补贴。
9.从本意见下发之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购买二手房住房,可享受缴纳契税的50%补贴。
上述买受人给予的契税补贴,补贴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办理契税补贴具体实施细则详见附件1、附件2。

四、政府补贴和鼓励政策
10.农业人口在县城区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除享受上述契税补贴优惠外,在办理手续过程中免收行政性事业收费。从本意见下发之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含),可向县财政申请获得1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含),可向县财政申请5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
办理农村居民进城购房补贴具体实施细则详见附件3、4。
11.农业人口进城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与其所在社区的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待遇,家庭子女进城就学,可在居住地选择就近入学,各学校不得收取政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12.从本意见下发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含),外来人口在县城内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均可享受上述购房补贴、契税补贴和免收行政性事业收费。

五、减少项目行政审批环节,降低规费征收标准。
13.为减轻企业投资建设压力,放宽预售许可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范围内的所有单体建筑均已开工建设,从本意见下发后,可申请预售许可,范围内每个单体建筑工程形象进度达到25%以上,且符合其他预售条件的项目,即可申请预售许可。对个别因客观原因造成手续不全,无法办理房产证的项目,一案一策。
14.建立宗地分期出让及出让金分期缴纳机制。为确保规划完整性,加快实施土地供应和项目建设,对于整宗地块规划因企业改制、征收拆迁等原因不能整体出让的,可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分期进行出让。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的50%,规划部门可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财政部门出具的出让价款缴纳50%及以上的凭据,将相应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按程序提交审议,在土地出让价款余额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最迟付款时间不超过1年。
15.国有土地抵押服务费收费标准由0.2%降低为0.1%;招拍挂代理服务费由1%降低为0.5%;土地转让代理服务费由1.5%降低为1.0%。
16.对政府批准的改善性住房建设,因未履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导致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经过审核符合规划建设条件,可以完善手续的,经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审查批准后,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进行处罚;逾期未办理的按相关规定足额进行处罚。
17.缓缴人防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从本意见下发之日后新建经营性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延迟至工程规划核实前收取。
18.试行基本建设项目模拟审批办法。充分利用重大投资项目在履行区内各项报建手续期间,由于前置条件不完备或相关资料不齐,而导致不能及时办理正式批复件时,各审批部门为项目主体单位按现行审批要求,对报送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核审查,出具注有“模拟”字样的模拟审批文件,待所有手续完成并达到法定条件后,各审批部门对注有“模拟”字样的模拟审批资料进行补充、完善,再出具正式审批文件,将模拟审批转化为正式审批。缩短项目前期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能。

六、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19.为切实解决开发企业(项目)筹融资金困难情况,县政府前期将建立5000万过桥资金融资平台,重点支持符合规划条件,因资金周转困难问题无法完善手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渡过难关,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周转资金借款,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审批。
根据有关政策和县政府与企业(单位)签订的土地优惠政策协议确定周转资金额度,其余资金由项目开发企业(单位)自筹。周转资金使用费率按照日息0.5‰的标准一次性缴纳20日借款资金使用费。

七、拓宽保障性住房来源。
20.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取消文物、环保、人防、消防部门前期办理条件,减化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21.对购买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所购买商品住房的户型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单套面积可放宽到144平方米;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面积可放宽到90平方米。
22.鼓励棚户区改造实施货币化安置。引导、支持、帮助拆迁居民用货币补偿款自主购买商品住房。
23.省下达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补助资金,重点采取支持棚户区居民自主购房、政府购买存量房源和货币补偿等货币化安置方式。
24.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或将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用地转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的,允许其适当调整规划建设条件,优化户型结构,完善土地手续。
本意见所出台的契税补贴、购房补贴、贷款贴息优惠政策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除本意见条款或实施细则中有特别说明之外,符合多项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叠加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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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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