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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响法学教育、研究和审判实务的三重唱

时间:2018-02-07 10:07:42|来源:光明网|点击量:9595

作者:杜东安

司法实践部门和理论研究部门应当以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携起手来,相互促进,优势互补,共同奉献智慧和力量,积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更好地回应时代需求,满足人民期待。

为更好地促进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学者与司法实务工作者之间的交流,201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建立人民法院与法学院校双向交流机制的指导意见》,从制度层面为人民法院与法律院校及科研机构的良性互动搭建了一个难得的对接平台。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关于建立法律研修学者制度的规定》,启动了第一批法律研修学者接收工作,有效促进法学理论与审判实践的融合和发展。

自此,法官、法学研究学者之间知行合一的精彩互动异彩纷呈,一场场实务与理论深度结合的研究报告碰撞激荡,一个个法律研修项目渐次生根落地、开花结果。法律研修如同一个天才的指挥家,弹响法学理论和审判实务琴瑟共鸣的三重唱。

法律研修不仅为审判实务提供智力支持,更是充分发挥理论优势为法律共识和司法制度性成果提供规律性认知。意大利著名哲学家、历史学家克罗齐说:“人类用知识的活动去了解事物,用实践的活动去改变事物。”对于法院而言,适用法律规则有效解决纠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法学理论为审理者裁量案件提供了智力支持和理论前提,为保证审判程序的公正、法律适用的中立和裁决结果的客观,裁判者必须要借助于法律推理与法律论证的方法,而这一切都离不开法学理论水平的养成。

法律研修制度的初衷远不止于此。法律研修不同于普通的课题调研,满足于结项了事,更不能仅着眼于为实务困局寻求某种解决方案。通过法律研修,法学理论研究者要擅于运用先进的理论方法将司法实践中具有广泛共识性的审判经验予以理论概括和逻辑梳理,形成法学领域内的理论创新,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不断丰富和发展。法律研修也不同于一般的法学理论引导和法学学理研究,既要针对司法裁判能够为个案提供学理支撑,将实务问题理论升华,又要能够对实践中运行良好、行之有效的司法制度成果上升为规律性认识,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创新发展。

法律研修不仅为法学研究提供鲜活的研究素材和实证数据,更为完善法学理论的天然实践品格奠定坚实基础。荀子曰:“不闻不若闻之,闻之不若见之,见之不若知之,知之不若行之,学至于行止矣。”诚如斯言,法学理论研究不是闭门造车,经得起实践检验的理论才可能去指导实践,这正是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内在统一的基础。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在整个司法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其占有的丰富司法资源为法律研修者进行法学理论研究与创新提供了肥沃的理论生成土壤,研修学者不但能够从宏观上更好地把握我国相关领域司法保护的发展新阶段,而且能通过对具体、典型、复杂个案讨论,了解审判实务对法学理论研究提出的新要求。法律研修者通过深度参与司法解释起草、司法政策和文件讨论、案例发布等交流合作研讨工作,得以站在司法实践的视角深入了解司法改革的动机和动力、发展和前景。实践出真知,弥足珍贵的司法文献资料和实证大数据真正帮助法律研修者发现真问题,开展真研究,结出真果实。

纸上得来终觉浅,吹尽狂沙始到金。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建成并顺利运行的“天平司法”大数据平台,更是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地整合和无缝对接了全国所有的法院司法数据,以案件为中心的多维度审判信息关联服务让法律理论研究者轻松占有海量资源,有效地保障了法律研修者开展有针对性的实证分析研究。

法律研修将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有机结合,有效促进审判实务与法学研究的深层次融合。法学理论通过对法律问题分析判断、阐释法理,为终局裁决和价值考评提供行为准则。司法实践则凭借法律职业思维和专业知识,解决个案适用的处理规范。现实生活中,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从来没有分离,其内在的同一性与互动性要求法律研修必须重视两者“互为你我”的纽带关系。法学理论期待司法实践为其提供现实契机,司法实践则希冀法学理论为其提供智识的源泉。在德国,法学教授普遍兼任法官职务,其教学内容因案例真实而生动有趣。在英国,律师因承担法庭辩论而从事准学者式的法律研究,被誉为“学者式的实务家”,高质量的判例大都由优秀的律师团队和同样卓越的法官合作完成。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彼此引导、丰富和修正,有力助推现代司法的不断进步和完善。

因此,为推动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良性互动,法律研修者必须先了解和掌握法学理论,使之内化为自身学理精神的特质,在法学理论的引导下开启司法实践者的智慧,扩展和深化司法实践者质疑、调查、探究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学理论应当来源于司法实践并高于之,同样需要法律研修者将法学理论研究深植于司法实践,既要强调司法实践是检验法学理论的唯一标尺,又要看到法学理论对司法实践检验的必要性和客观性。为此,需要不断完善人民法院法律研修制度机制,让法律研修产生的法学理论贡献成为司法实践的智慧,真正实现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深层次融合。(杜东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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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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