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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全覆盖 救助金专款专用

时间:2018-03-06 16:52:32|来源:中国青年网|点击量:29091

中新网3月6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最高检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日前印发。意见明确了救助对象,要求实现救助范围全覆盖,合理确定救助标准,确保救助金专款专用,积极开展多元方式救助。

资料图:服刑人员与孩子团聚。中新社发 韩苏原 摄

《意见》提出,牢固树立特殊保护、及时救助的理念。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时,对特定案件中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应当依职权及时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未来发展需要,给予特殊、优先和全面保护。既立足于帮助未成年人尽快摆脱当前生活困境,也应着力改善未成年人的身心状况、家庭教养和社会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既立足于帮助未成年人恢复正常生活学习,也应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利,避免造成“二次伤害”。既立足于发挥检察机关自身职能作用,也应充分连通其他相关部门和组织,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形成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合力。

《意见》明确了救助对象,要求实现救助范围全覆盖。对下列未成年人,案件管辖地检察机关应当给予救助:

――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身体出现伤残或者心理遭受严重创伤,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受到犯罪侵害急需救治,其家庭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抚养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家庭财产受到犯罪侵害遭受重大损失,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且未获得合理补偿、救助,造成生活困难的。

――因举报、作证受到打击报复,致使身体受到伤害或者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追索抚育费,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其他因案件造成生活困难,认为需要救助的。

《意见》强调,合理确定救助标准,确保救助金专款专用。检察机关决定对未成年人支付救助金的,应当根据未成年人家庭的经济状况,综合考虑其学习成长所需的合理费用,以案件管辖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救助金,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工资总额。对身体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未成年人,以及需要长期进行心理治疗或者身体康复的未成年人,可以突破救助限额,并依照有关规定报批。相关法律文书需要向社会公开的,应当隐去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身份信息。

要加强对救助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必要时可以采用分期发放、第三方代管等救助金使用监管模式,确保救助金用作未成年人必需的合理支出。对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救助金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并追回救助金。

《意见》要求,积极开展多元方式救助,提升救助工作实效。检察机关在开展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要增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意识,避免“给钱了事”的简单化做法,针对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依托有关单位,借助专业力量,因人施策,精准帮扶,切实突出长远救助效果。

对下列因案件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可以给予相应方式帮助:

――对遭受性侵害、监护侵害以及其他身体伤害的,进行心理安抚和疏导;对出现心理创伤或者精神损害的,实施心理治疗。

――对没有监护人、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或者原监护人被撤销资格的,协助开展生活安置、提供临时照料、指定监护人等相关工作。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而失学辍学的,帮助重返学校;对因经济困难可能导致失学辍学的,推动落实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对需要转学的,协调办理相关手续。

――对因身体伤残出现就医、康复困难的,帮助落实医疗、康复机构,促进身体康复。

――对因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帮助获得法律援助;对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协调减免相关诉讼费用。

――对适龄未成年人有劳动、创业等意愿但缺乏必要技能的,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技能培训等帮助。

――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给予政策咨询、帮扶转介,帮助协调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按规定纳入相关社会救助范围。

――认为合理、有效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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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 / 刘钊

  •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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