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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消协2019年度维权经典案例九:未经家长同意儿童购手机 交易行为无效

时间:2020-03-13 20:22:53|来源:驻马店广视网|点击量:26667

驻马店广电融媒体消息:2019年2月15日,驻马店市泌阳县消费者协会收到胡女士的现场投诉,称其8岁的儿子和一名10岁小朋友一起在盘古乡一手机店购买了两部手机,价值1600元,胡女士发现后,要求手机店退货,店家以自愿购买并已拆封使用为由拒绝退货。

接到投诉后,泌阳县消费者协会高度重视,协同泌阳县市场监管局盘古所,到该手机店,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该手机店承认在无家长陪同的情况下,以每部800元的价格向两名儿童出售了两部手机。工作人员当场责令该店为消费者办理退货,对该店负责人就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耐心解释,告知店家两儿童购买手机未经家长同意,手机店向两名儿童销售手机的交易行为无效。经调解,店家同意给两名儿童退货,但因手机已拆封使用,影响二次销售,最终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两部手机退还店家,店家扣除300元折旧费,退还购机款13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手机一般来说价值较大,没有经过其法定监护人的同意,未成年人购买手机的行为会被认为是与他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则造成该交易行为无效。在本案中,胡女士的儿子才8岁,另一位小朋友10岁,店家在孩子无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向孩子出售手机,本来就不妥,现在监护人要求退货,店家理应退货。

消费警示:在销售商品时,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消费纠纷,商家要本着诚信经营的角度出发,谨慎辨别消费者的年龄和购买能力是否相符,切勿在家长未确认或是监护人未在场陪同的情况下,向未成年人出售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适应的商品。此外,家长不要一次性给孩子过多的零花钱,要正确引导和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消费观。一旦遇到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尽可能减少损失,最大程度维护自身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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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 / 庄皓

  •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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