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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巡回法庭庭长:主审法官平均审龄超10年

时间:2016-12-29 08:44:29|来源:法制日报|点击量:17689

图为12月28日,第三巡回法庭法官为来访当事人讲解有关法律规定。李阳 王雪 摄

□ 本报记者  周斌

今天8时30分许,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在江苏南京挂牌。《法制日报》记者就第三巡回法庭有关情况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第三巡回法庭庭长江必新。

主审法官平均审龄超10年

记者:从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到巡回法庭挂牌办公只有不到两个月时间,请介绍一下第三巡回法庭的筹建情况?

江必新:11月1日,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增设巡回法庭的请示》和《最高人民法院增设巡回法庭的方案》,明确在南京设立第三巡回法庭。经过近两个月紧张有序地筹建,第三巡回法庭于12月26日实现全庭人员整编入驻,于28日正式挂牌成立。第三巡回法庭在人员配备、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办公条件等方面,坚持以高标准、高要求、高水平组建筹备。

高标准配备审判人员。除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第三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外,在最高法现任审判长和优秀审判员中选定主审法官9名。包括庭长、副庭长在内的12名主审法官的平均年龄为45岁,平均审判工作经历10年以上,全部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其中,法学博士6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两人,全国审判业务专家两人。针对华东地区金融、互联网、生态环境保护等新类型案件多的特点,有意识地选派了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法官。

按照扁平化的理念设置管理机构。第三巡回法庭设立分党组,由最高法院党组派出,在其指导下开展工作。设专职党务干部(廉政监察员),协助负责巡回法庭日常的党建工作和廉政监督工作。不设固定合议庭和固定审判长,只设立巡回法庭综合办公室和诉讼服务中心两个行政管理部门,综合行政、司法调研、后勤事务、政工监察工作统一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诉讼服务、警务保障等工作由诉讼服务中心负责,不再另设其他行政和审判机构。

按照便民化、信息化要求配置硬件设施。第三巡回法庭已建成审判法庭、信访大厅、服务大厅、视频接访室、律师接谈室、休息室等设施,基本具备办公办案、接待信访、开庭审判等功能条件。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第三巡回法庭在辖区设置和地点选择上有什么考虑?

江必新:第三巡回法庭管辖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5省市有关案件。之所以如此设置,主要是考虑,华东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区域开放合作程度较高,人口密集,是我国经济最为发达区域,重大跨行政区划案件和新型、疑难、复杂案件较多。从2016年前三季度最高法收案情况看,来自第三巡回法庭辖区的民事、行政案件占民事、行政案件收案总数的近六分之一,为各巡回法庭最多。2016年1月至12月中旬,第三巡回法庭辖区5省市新收案件数占全国省以下法院新收案件总数的25.09%。综合考虑华东地区各省区市地理位置、区域面积、交通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及我国传统地理区域划分,以及近年来受理案件类型、数量等因素,确定了第三巡回法庭的管辖区域及设立地点。

主审法官独立签发裁判文书

记者:第三巡回法庭在管理机制上有哪些特色呢?

江必新:第三巡回法庭将在履行好审判职能作用的同时,不断改革探索新的体制机制,以改革促审判,建机制提效率,进一步探索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巡回法庭制度。

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建立和完善新型审判运行机制,全面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主审法官作为自己承办案件的审判长,独立签发裁判文书。庭长、副庭长直接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不再审核、签发其他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承办案件的裁判文书。

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法官履职监督制约,完善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制度,健全案件质量评估、司法业绩考核、错案分析以及责任倒查等机制,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司法公信力。建立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公开、透明的沟通机制,严禁私下、单方接触。

探索合议庭办案优化机制。第三巡回法庭主审法官专业理论背景各具特色,我们将努力探索新的合议庭办案优化机制,充分发挥好主审法官的专业背景优势,在合议庭办案过程中,优势互借、专业互补。

出台司法解释统一裁判标准

记者:法律的统一实施问题备受关注,现在最高法将大量案件交由巡回法庭审理,这个问题是否会更突出,如何避免问题的出现?

江必新:统一司法裁判标准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体制无论再完备、设计再精良,在客观上都不可能完全解决这个问题。在最高法完成巡回法庭全国布局的背景下,对于如何确保法律的统一实施,进一步做好统一裁判标准工作,的确是我们应该更加重视的课题。我初步考虑,主要有以下几种解决途径:由最高法本部适时出台司法解释文件,统一全国范围各级法院包括最高法各个巡回法庭的裁判标准;通过最高法本部发布典型案例和指导案例,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在重点难点问题上形成共识;完善主审法官联席会议制度,针对案件审判中遇到的裁判标准统一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及时充分研究讨论,达成共识、消除分歧;加强各巡回法庭间和法官间的业务交流和学习;有效实行司法责任终身负责制,倒逼法官们依法、公正、公平的审理每一起案件等。

记者:第三巡回法庭受理审理哪些案件?为避免当事人跑冤枉路,哪些案件是不受理的,当事人该怎么办?

江必新:第三巡回法庭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法受理的案件。主要有:应当由最高法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案件。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等。一些涉及程序性事项的案件,如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等。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以及最高法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从第一、第二巡回法庭运行的情况看,有些当事人或其他群众因不了解巡回法庭的受案范围,所诉所访事项不属于巡回法庭法定受案范围。我们提醒广大当事人和来访群众,到第三巡回法庭起诉、上诉、申请再审或申诉,一定要事先弄清楚是否属于第三巡回法庭的受案范围,是否依法有据、有理,绝不要抱着侥幸或碰碰运气的心理,从而增加自身的诉累。

第三巡回法庭依法不受理的案件类型包括6类:应当向最高法本部提起或由其办理的案件,如知识产权、海事海商、死刑复核、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等。仍在正常审理审查程序中的案件,应向正在审理或审查的人民法院反映问题。中基层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向原审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可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案件,如不服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民商事、行政案件等。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最高法申请再审的民商事、行政案件。针对最高法已经决定终结、备案终结或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结决定并已向当事人送达涉诉案件终结告知书的案件。

本报南京12月2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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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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