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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拟规范公共区域摄像头安装:与住宅保持合理距离

时间:2016-11-29 14:01:26|来源:央广网|点击量:19083

北京11月29日消息(记者潘毅),公安部昨天(28日)公布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社会公共区域的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安装位置应当与居民住宅等保持合理距离,并对禁止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场所作出规范。

老板是否可以在公司乃至宿舍的任意角落安装摄像头监督员工?哪些场所可以加装摄像头?采集的图像到底该在什么情况下用、怎么使用?这些曾经存在争议的问题在《征求意见稿》中得到明确。《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部位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立即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其中,单位安装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安装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王丛虎提醒,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一定的安装距离,考虑到了积极化管理的要求,具体实施过程中,还要考虑怎么去告知可能涉及到的周围私人主体,比如住户知情权等等。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该系统的建设、使用单位对图像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社会公共区域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由政府组织建设和维护,纳入公共基础设施进行管理,所需费用列入本级政府预算。设置户外广告、架设管线、园林绿化或者安装其他设施,不妨碍公共区域已经建成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或者视频图像信息正常采集。同时,《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法强制要求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计、施工、维护单位和设备的品牌、销售单位。

对于这方面的约束,王丛虎认为,首先,避免可能造成的不正当竞争。第二,清楚的界定有利于遏制腐败行为、钱权交易行为;第三,实施法律的需要。通过规章,把《上位法》所涉及到具体精神和具体承接措施直接落实到公安系统的视频安装管理过程中,是立法技术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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