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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问责93名国务院督查中发现的不作为乱作为官员

时间:2016-02-06 09:54:00|来源:河南日报|点击量:29654

 2015年10月下旬至12月下旬,根据国务院大督查第三批核查问责的工作安排,河南省对民生领域跟踪审计和专项督查发现的19起问题进行了核查问责。河南省委、省政府对相关问题高度重视,责成有关单位和部门迅速组成调查组对涉及问题进行了核查,并对93名相关人员进行了问责。其中副厅级干部2人,县处级干部28人,乡科级及以下干部63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3人,诫勉谈话25人,约谈3人,停职检查处理1人,书面检查1人。

问题一:安阳市安阳县财政局违规使用廉租房销售收入问题。2名官员被问责。

2014年8月,安阳县财政局从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廉租房销售收入)中安排资金272万元,用于解决廉租房安居五期未办理工程相关手续所需行政处罚费用,违反了有关规定。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相关部门对安阳县财政局局长郭宝军予以诫勉谈话处理,给予安阳县财政局副局长刘献平行政警告处分。

问题二:安阳市住房保障工作管理处违规使用资金问题。1名官员被问责。

安阳市住房保障工作管理处挪用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48.20万元用于支付办公经费,违反了有关规定。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相关部门给予安阳市住房保障工作管理处主任刘斌(副处级)行政记过处分。

问题三:开封市基础建设工程管理中心挪用财政资金问题。1名官员被问责。

2014年开封市基础建设工程管理中心收到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拨入保障房小区外部电缆建设资金后,该中心在当年专项资金中列支单位各项费用13.43万元。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相关部门给予开封市基础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主任韩刚行政记过处分。

问题四:南阳市宛城区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挪用拆迁补偿款问题。3名官员被问责。

南阳市宛城区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存在从企业注入的拆迁补偿款中违规列支餐费、工作经费,违规借给宛城区城乡建设规划局等单位工作经费的问题。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相关部门给予南阳市宛城区副区长高波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南阳市宛城区政府党组成员、宛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李德森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南阳市宛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主任胡江山行政记大过处分。

问题五:南阳市卧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挪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问题。2名官员被问责。

南阳市卧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存在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专户上列支款项用于购买局机关车辆燃油问题。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相关部门给予南阳市卧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党委副书记桂永亮诫勉谈话处理;给予南阳市卧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办公室副主任王文行政记过处分。

问题六:商丘市商务中心区管委会挪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问题。1名官员被问责。

商丘市商务中心区管委会未按规定用途,将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用于人员工作经费。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相关部门给予商丘市商务中心区管委会主任(正处级)苏孝志诫勉谈话处理。

问题七:信阳市南湾湖风景区财政局将保障性住房资金存款利息转出专户问题。3名官员被问责。

2014年12月,信阳市南湾湖风景区财政局将保障性住房账户当年存款利息11.71万元作为非税收入转入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纳入国库管理。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相关部门给予信阳市南湾湖风景区财政局局长朱明红诫勉谈话处理,给予信阳市南湾湖风景区财政局副主任科员雷林行政警告处分,给予信阳市南湾湖风景区财政局副主任科员万丽丽行政警告处分。

问题八:信阳市商城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挪用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问题。5名官员被问责。

2013至2014年,商城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从县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专项账户挪用专项资金69.49万元,用于支付县保障房建设项目部工作经费。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相关部门给予信阳市商城县政府副县长李明清诫勉谈话处理,给予商城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原局长卫东亚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商城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倪宏洲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商城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李鸿福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商城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主任方运成行政记大过处分。

问题九:驻马店市平舆县财政局违规使用统贷统还资金问题。3名官员被问责。

2014年11月,平舆县财政局将保障性住房统贷统还项目资金未按规定用途拨付给平舆县住建局。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相关部门责成平舆县财政局局长王锦州向平舆县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给予平舆县财政局副局长程彦(享受副处级待遇)诫勉谈话处理,给予平舆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南小峰行政警告处分。

问题十:开封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规取得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资金问题。2名人员被问责。

开封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的3000万元项目流动资金属于房地产开发行业贷款,但未享受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的优惠政策,该公司2010年至2014年期间也未在开封市承建任何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温莎莎统计失误,误将此笔贷款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项目进行了统计报送。

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相关部门给予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信贷员温莎莎警告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给予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部总经理邢际峰记过处分并在全行通报。

问题十一:信阳工业城珍珠路街道办事处套取保障房资金问题。7名官员被问责。

2014年4月,信阳工业城珍珠路办事处弄虚作假,未经征地拆迁居民签字确认,虚报居民补偿款和公共设施款83.86万元,并挪用230万元保障房专项资金用于其他项目建设。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相关部门给予信阳工业城管委会副处级干部卢世伟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信阳工业城管委会副主任李超美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信阳工业城管委会副主任杜卫国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信阳工业城珍珠路办事处主任徐宏行政撤职处分,给予信阳工业城珍珠路办事处副主任程方斌行政撤职处分,给予信阳工业城财政局局长王弢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信阳工业城财政支付核算中心主任刘洋行政记大过处分。

问题十二:信阳市光山县紫水办事处违规挪用廉租住房建设资金问题。5名官员被问责。

2014年8月,信阳市光山县紫水办事处从廉租房建设专项资金专户支出46.61万元,其中3.75万元用于支付办事处廉租房建设办公经费,42.86万元用于支付失地农民社保费用。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相关部门给予光山县副县级干部詹军诫勉谈话处理,给予光山县紫水办事处主任王冰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光山县财政局副局长张从群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光山县紫水办事处副科级干部李文忠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光山县紫水街道办事处财政所所长夏宗文行政记大过处分。

问题十三:焦作市沁阳市挪用保障房租金收入问题。4名官员被问责。

焦作市沁阳市第一中学收取的教师公寓公租房租金83.21万元和收取的学生住宿、学费等其他费用一起上缴财政非税收入专户,沁阳市财政将该笔资金作为本市教育经费投入全额返还一中,并未用于保障性住房项目。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相关部门给予沁阳市第一中学总务处副主任柴拥军记过处分,给予沁阳市第一中学校长刘高升警告处分,给予沁阳市房产管理中心副主任黄昆警告处分,给予沁阳市房管中心主任祁建军诫勉谈话处理。

问题十四:南阳市内乡县国营内乡万沟林场挪用林业危改资金问题。2名官员被问责。

南阳市内乡县国营内乡万沟林场存在违规从其危旧房改造项目专户列支4万元给现场质量技术监督员发放工资问题。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相关部门给予内乡县宝天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孙小波(副处级)诫勉谈话处理,给予内乡县宝天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纪检组长宋君安党内警告处分。

问题十五:周口市川汇区华耀城办事处违规使用棚户区改造资金问题。3名官员被问责。

周口市川汇区华耀城办事处在拆迁过程中,未能按规定及时将川汇区城市建设管理局拨付的国家建设征地补偿公益金上缴川汇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账户,而是以临时借支形式从指挥部账户拨付的公益金中支付办公费用。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相关部门给予周口市川汇区华耀城办事处主任王学廉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周口市川汇区华耀城办事处财政所负责人马超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周口市川汇区华耀城办事处党工委书记李广肃诫勉谈话并责令写出深刻检查。

问题十六:新乡市公共租赁住房建成5543套3509套未分配问题。30名官员被问责。

2015 年8月末,新乡市公共租赁住房建成5543套,由于小区基础设施不完善,达不到入住条件,以及原定向使用公租房企业倒闭,分配方案未及时调整等原因,其中 3509套尚未分配。新乡市相关部门在执行上级决策部署、落实公租房分配工作中,不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措施不力,导致63.3%的公共租赁住房未能及时分配,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相关部门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15人党政纪处分,其中给予新乡市保障房服务中心副书记崔增利记过处分、保障房服务中心综合科科长樊霞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给予卫滨区城建局局长董国栋、红旗区城乡建设局局长孙成新、高新区房管局原局长牛昆(现任区城建局局长)、经开区建设局原局长宋哲(现任局总工程师)、凤泉区城乡建设委主任冯世民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辉县市房产管理中心主任王金贵、卫滨区城建局副局长梁谨、红旗区城乡建设局保障科科长王远、高新区房管局住房保障科科长张孙龙、经开区建设局副局长王辉、凤泉区城建委副主任张爱信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凤泉区城建委开发科科长申占旗、辉县市房产管理中心住房保障科科长王卫华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新乡市房管局副局长毕永刚,卫滨区人大党组成员侯青兰(副县级)、红旗区新东区管委会副主任牛军道(副县级)、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齐振田、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张占国、凤泉区政府副区长王振锋行政记过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新乡市房管局局长聂玉国,卫滨区政府区长冯利霞、红旗区政府区长郑援越、高新区管委会主任王学胜、经开区管委会主任刘思江、凤泉区政府区长高炜、辉县市政府市长张星吉进行诫勉谈话。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新乡市政府原副市长刘森(现任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新乡市政府副市长刘尚进诫勉谈话。

问题十七: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治理专项资金12000万元结存问题。6名官员被问责。

2014年9月,河南省收到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专项资金12000万元。因部分项目县市工作推进不到位,项目可行性研究、统计核实等工作未能及时完成,截至2015年8月底结存12000万元。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相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修武县水利局局长王胜新、登封市水务局局长刘超杰、陕县水利局局长李百军进行诫勉谈话;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修武县分管副县长陶江山,登封市分管副市长马宏伟,陕县县委常委、分管副县长童志明进行约谈。

问题十八:中小学校舍D级危房未消除问题。10名官员被问责。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规定,到2011年底各地应完成中小学校舍D级危房集中重建,消除安全隐患。但是,个别县对中小学校舍危房改造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不力,个别人员对政策理解不透,为争取资金,将其他等级危房误报为D级危房,截至 2014年年底,河南省中小学仍有94.2万平方米D级危房未消除。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相关部门给予沈丘县教体局危改办主任程自轩行政记过处分,县教体局党组成员李亚洲行政警告处分,对县教体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涛进行诫勉谈话;给予新野县教体局发规股股长王新泽党内警告处分,对县教体局纪委书记苗军进行诫勉谈话;给予安阳县教体局督导室主任牛艳清、计财股副股长袁永刚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博爱县教育局计财科副科长刘松伟党内警告处分,对县教育局副主任科员李晓红进行诫勉谈话,对县教育局局长杨国庆给予停职检查处理。责令沈丘县、新野县、安阳县、博爱县教体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问题十九:鹤壁市浚县政府在政府网站发布已经废止的文件问题。3名官员被问责。

由于具体负责政府网站招商服务栏目内容更新工作的职能部门没有尽到职责,致使已经废止的《浚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未能及时进行撤换,造成不良影响。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相关部门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浚县外商投资服务局工作人员郭相前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浚县外商投资服务局信息办主任张丰昌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在监管方面负有直接责任的浚县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主任张晓华警告处分。

河南省将以此次核查问责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强化问题整改,推进工作落实,对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过程中存在的懒政怠政、为官不为等典型问题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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