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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为73项教育违法行为定处罚标准

时间:2021-09-02 09:32:39|来源:河南日报|点击量:15415

记者昨日从省教育厅获悉,《河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日前正式印发,为73种教育违法行为明确处罚标准,要求全省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避免行政执法的随意性。

73项教育违法行为将受罚

此次公布的基准明确了73项违法行为,以及每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违法情节及裁量基准,涉及的违法行为全面,涵盖违规招生、违规办校办园、虚假招生、违法颁发学历学位、违规收费、虚假招生广告、顶替他人身份入学等。

基准还对教师多种失德行为的处罚进行了标准细化。如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将被撤销教师资格;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撤销教师资格;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3年内将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违规办学不论轻重,取缔停招

根据基准,今后,涉及违规办学的各种违法行为不论轻重,都将面临一样的结果:取缔、停止招生、停止办学,情节严重的还将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违规擅自办民办学校,将“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有费用”,并将依据情节轻微、一般、严重分别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行为”将依据情节轻微、严重进行“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将吊销办学许可证。

针对家长关注的幼儿园安全问题,基准提出,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将被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违规招生 最高将“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

在违规招生方面,基准强调,将依据情节轻微、一般、严重处以“警告”、“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如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将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针对独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高校等违规招生行为,基准还细分了相应的处罚基准。

让家长们头疼的虚假招生宣传,基准明确了处罚标准。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行为,最高将“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行为,情节严重也将吊销办学许可证。

顶替他人入学等社会关注度高的问题,基准也有涉及。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将“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行为,除了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将没收违法所得。(郑报全媒体记者 张竞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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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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