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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国企违规经营投资将被追责 明确65种追责情形

时间:2017-06-20 08:58:36|来源:河南政府网|点击量:18269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国资委获悉,为避免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而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省政府国资委联合省财政厅印发《河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针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集中的环节,明确各种追究责任的情形,该《暂行办法》适用于省属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统称为省属企业),并且自2017年6月19日起正式施行。

明确65种责任追究情形

去年8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要求各级履行出资人机构和国有企业要按照《意见》要求,建立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而河南此次出台的《暂行办法》对资产损失的相关标准等进行明确和量化,更具有操作性。

据记者查阅,该《暂行办法》明确了十大方面65种需追究责任的情形,包括集团管控、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转让产权及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资金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对上述情形造成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予以追究责任。

单笔资产损失超1000万元将构成重大资产损失

结合省属企业实际,河南省的《暂行办法》量化界定了资产损失标准:一般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500万元以下,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资产1%以下;较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资产1%以上3%以下;重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资产3%以上。

如果损失金额虽然未达上述标准,但损失后果严重,导致企业无法持续经营的,统一认定为重大资产损失。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将与领导人绩效年薪直接挂钩

省属企业经营投资出现问题,领导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成责任追究主要对象。

《暂行办法》规定,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将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党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

而对于发生重大资产损失,领导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将受到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同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领导责任人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记者 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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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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