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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改委:早已明令禁止收取暖气初装费

时间:2017-03-24 09:04:10|来源:大河网|点击量:48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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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开具的收据显示收取了暖气初装费

核心提示丨近日,本报接到多起开封市民的投诉,其所购买的商品房除了房价以外,开发商还要另行收取暖气初装费,投诉者称2000年河南省已下发文件,不得收取房价以外的任何配套费用。2010年开封市也下发相关文件,开发商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任何费用。那么开发商为何还要收取这样的费用?

业主投诉|开发商收暖气初装费,合理吗?

2017年3月15日,位于郑开大道某处的一家商业小区的业主给记者提供了一份申诉材料,业主代表告诉记者,该小区一期所售房屋共1100多户,一期所售房屋开发商收了除房款外的一系列额外费用,包括燃气初装费2150元/户,暖气初装费120元/平,暖气计量表1700元/户,一户一至两万元不等,开发商称此类收费为城市配套费。

业主代表称,目前大部分业主在签订购房合同和收房时均已缴纳这些费用,但部分业主因存在异议未缴纳,开发商不给交房。其中业主们最有异议的,是暖气初装费问题,“2000年河南省已经明令禁止收取暖气初装费了,为何开发商还在收?另外,国家早有规定所有收费,都要开具发票,2014年到现在,缴纳城市配套费的业主们手里还都只是一张由物业开具的收据,并没有相关的正规发票。”

开发商解释|暖气初装费属于代收

2017年3月15日下午,开发商代表接受了记者采访,他告诉记者:“我们多次去开封市发改委价格科咨询了牛科长,说得很明确,城市配套费是红线以外的所有的城市道路的管网费用,这个费用是一平方米120元,我们是按照整体19万平方米缴纳了这个钱,票据也给业主看了。”

“另外,暖气初装费收的是从小区门口到各家各户的一个管道费和暖气片安装费用,我们是根据开封市下发的2010汴政94号文件,属于代收性质,跟热力公司签的都有合同。跟业主的合同里面也有约定,在卖房时,也明确告之业主了。”开发商代表给记者出示了合同并表示,在开封不止他们一家收取这样的费用,至少六七家商品房楼盘都收取了暖气初装费。

为何收了城市配套费没有开出正规发票?开发商代表解释说:“这些费用都是开发商代收的,最终都交到了金盛热力公司和燃气公司。这两家公司不针对每一户来收取费,由我们开发商先预支交齐,他们才能进场施工。两家公司开了一张大票,只针对开发商,不针对小业主开票。未来我们将陆续对小业主开出小额发票。”

作为一名全国性的开发商,记者问是否仅在开封收取这样的费用?开发商代表告诉记者,他们在各地都不一样,河南省发改委的规定,需要开封市发改委来解读,他们是按开封市的所有的规定来执行他们开发的程序,是经过开封市发改委报备审批的。并向记者出示了盖有“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专用章开封市改革发展委员会”公章的资料,资料显示,在“代收代办收费”一栏中,收费项目名称有:暖气,有线电视初装费,地热水,天然气。在“是否自愿”名录下,标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

开封市发改委|开发商跟业主合同约定好,可另行收取

暖气初装费该不该收呢?3月16日下午,记者来到开封市发改委价格科,牛科长受访时解释说,该不该收不是发改委所能决定的,房价现在已经放开了,怎么收,应该由开发商与业主合同约定,业主所交的商品房设施配套费属于商品房价格所构成的一部分,并不是城市配套设施费,不能把房价构成里的这一部分配套费混同于开封市政府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此,牛科长说,“郑州的房价是一口价,除了房价就不能再收取任何费用。举个例子,郑州的房价5000元,里面包含暖气初装费。开封的房价3000元,里面没包含这些费用,另外两千是暖气初装费和燃气初装费,开发商跟业主合同约定好,可以另行收取,但要明确告之消费者。”

记者告诉牛科长,开发商告诉记者是收取这两项费用是经过开封市发改委审批的,对于牛科长予以否认,“不是审批是价格备案,是督促开发商明码标价的,仅仅是落实明码标价的实施,这个政策也是临时性。”

为何开发商对这类收费目前只开收据而不开发票?牛科长说:“我个人理解开收据的相关房企有避税之嫌,这需要税务部门去查。另外,广大业主一定要索要发票,发票是唯一产权转移的凭证,如果仅有收据,房屋里的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就不明确,实际上是侵犯了相关业主的权益,也会给业主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省发改委|省里早就明令禁止收取此类费用

对于该问题,大河报记者电话采访省发改委相关部门,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河南省早就明令禁止收取除房价以外的任何配套设施费用,相关规定非常明确。当记者说开发商称在开封开发要按开封的规定时,省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说,难道开封不归河南管吗?对于开封市发改委称收不收暖气初装费不是他们所能决定的,由开发商和业主合同约定。省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还表示,会向开封市发改委了解并核实此情况。

如果你在买房时被收取了暖气初装费,并且对方没有开具正规发票,请拨打本报热线96211反映问题,本报将持续关注。

相关链接>>>文件上到底如何规定的?

《河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豫价房字(2000年077号)文中,第五条规定,商品房销售价格应以开发成本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商品房销售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详略),二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详略),三建筑安装工程费(详略),四开发建设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区内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指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照明、排污、排洪、消防、绿化、环卫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以及经政府批准按规划要求建设的物业管理用房、公共非机动车车棚、公厕等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

另外,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汴政(2010)94号文中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任何费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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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 / 平筠

  •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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