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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全面启动 今年底实施到位

时间:2016-05-06 10:15:23|来源:驻马店日报|点击量:32845

昨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驻马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启动,将涉及全市25万多名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根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今年底全市改革实施到位。

改革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

此次改革的范围、对象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另外,编制外人员目前大都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要通过继续推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其养老保障权益。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仍按照国家规定继续发给离休费。

根据国家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是基本养老金待遇确定机制的价值取向。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本人缴费累计本息来决定。这与原来按“最终工资”分档确定退休费相比,能够更全面地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政策。以2014年10月1日为界,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养老金按改革后的计发办法计发,即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改革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在按改革后实际缴费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上,对“视同缴费年限”计发过渡性养老金。为实现“中人”的待遇衔接,这次改革设定了10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根据国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缴费比例是单位8%、个人4%。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劳模”退休费计发比例可提高5%~15%

按照改革前的规定,获得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可以提高5%~15%。这次改革规定,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之前,我市开展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此次改革启动后,我市原来开展的改革试点将逐步终止,原已参保人员和基金也要进行清理和转移。

从制度上破除“双轨制”

据悉,我市已经建成全市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目前,我市参保人员达4.3万人,但由于没有统一的制度,存在着参保人员范围不统一、缴费比例不一致、待遇与缴费不挂钩、基金支付压力大等问题。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与企业职工相同的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按缴费水平、缴费年限计算养老待遇的激励机制,并统筹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助于从制度上破除“双轨制”,也有利于体现社会保障的制度公平和规则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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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 / 杨静

  •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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