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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院2018年以来受理近万宗环境资源案 6人盗掘殷墟遗址被判刑

时间:2019-06-05 09:53:49|来源:大河报|点击量:36736

“6·5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6月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一审案件9679件。这个庞大的数字背后,哪些案例可以归结到环境资源案的范畴内?

【案例】6人殷墟遗址盗取青铜戈,卖了3000元

2017年六七月份,户某军、李某强、袁某兴伙同他人在安阳市殷都区梅园庄北街实施盗掘行为,盗挖出两个青铜戈并以3000元价格出售。经鉴定,盗掘位置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遗址保护区范围内,该行为破坏了殷墟遗址的商代文化层。

2016年9月、2016年10月,李某强、户某军等人在殷墟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内实施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认为,户某军、李某强、袁某兴等六人在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殷墟遗址保护区范围内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分别判处户某军等六人十二年至十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5万元至20万元。

据介绍,我国刑法为了突出保护在历史、艺术、科学等方面具有很高价值的古墓葬及文物,将该罪规定为“行为犯”,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挖掘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本案户某军等六人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遗址保护区范围内多次实施盗掘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行为,被判处重刑,体现了严厉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犯罪的司法政策导向。

【类型】环境资源案还包括盗墓、触电伤人

记者从现场了解到,环境资源案件包括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3大类。

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包括盗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狩猎,污染环境,非法采矿,妨害文物管理如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破坏性采矿等违法行为。这些行为触犯了刑法,属于犯罪。

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则包括农村土地、林业、渔业、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供用电、水、气、热、电信合同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相邻污染侵害纠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等种类。

盗墓、触电伤人等,为啥会被归纳到环境资源审判的范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荆伟介绍,人文遗迹属于社会公共资源,是环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破坏属于人文遗迹的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就是破坏生态环境。《环境保护法》第2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古墓葬属于人文遗迹,所以是明确在环境保护法的范畴之内的。”

而电、水、气、热等都属于资源,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是由电引发的纠纷,因此也可归结到环资审判范畴。(记者段伟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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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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