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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体检 儿女有护理假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7年来首修

时间:2017-11-28 09:28:30|来源:大河网|点击量:29084

“十九大”报告提出,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11月27日,《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经过多方调研、听取意见、逐条研究修改后,将付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这是我省老年人保护相关法规27年来首次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年8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12月进行了全面修订。截至目前,全国有20多个省(市、区)相应修订了地方性法规或者制定了新的条例。2017年内,就有《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明确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并将重罚"坑老""骗老"行为、湖北立法将为经济困难的高龄老人发放护理补贴、黑龙江相关条例增加对失独老年人给予救助和照顾的内容等法规出台。

截至2016年12月,我省老年人口1534万,占常住人口的16.1%,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现有的《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出台于1990年2月,至今已27年,严重滞后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老龄事业发展实际,其主要内容与上位法也不一致,有必要重新制定新的《条例》。2017年7月19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第117次主任会议确定,根据立法法和河南省立法条例的规定,启动《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立法项目。

《条例(草案)》从家庭赡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等方面,以立法方式重新做了规定,保证河南老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保、老有所乐。

老有所依:家庭赡养与扶养

《条例(草案)》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老有所养:社会保障

实施八十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老年人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20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老有所保:社会服务

养老机构不得擅自暂停或终止养老服务,不得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等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对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老有所乐:社会优待

根据《条例(草案)》,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并在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等方面提供优先服务。城镇社区和乡村的基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区域内常住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为65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进行健康指导和每年一次免费常规体检。

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公园、旅游景区等场所,对老年人免费开放。体育场馆安排一定时段对老年人健身活动免费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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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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