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敏 张丹英
不少人误以为,朋友圈属于私人空间,一时情绪宣泄出言不逊,事后删除动态即可“免责”。现实并非如此。网络有记忆、传播有痕迹,内容一旦被截图、转发、留存,侵权后果已然形成,单纯删帖无法消除负面影响。近日,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名誉权纠纷案,明确厘清这一法律误区。
庄某与崔某曾是老板与员工的关系,二人社交圈层高度重合,朋友圈存在大量共同好友。崔某曾对庄某心生不满,某日凌晨,崔某酒后情绪激动,连续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多条内容,使用侮辱性摧毁贬损庄某,言论还牵连其家属。
次日清醒后,崔某自行删除这些动态。但此时相关内容已被双方共同好友截图并转发给庄某,造成了一定范围的传播。庄某认为崔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崔某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等。崔某辩称,其发布言论时处于醉酒状态,且是在凌晨时分,受众有限且已及时删帖,不应承担高额赔偿责任。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崔某在微信朋友圈发表的言论包含对庄某人格的贬损,且朋友圈记录已被双方共同好友截图转发,客观上造成了庄某社会评价的降低,构成对庄某名誉权的侵害。虽然崔某已删除相关内容,但侵权行为造成的负面影响依然存在。
综合考虑崔某的侵权方式、过错程度以及影响范围,最终判决崔某需在其微信朋友圈公开发布经法院审核的道歉信息,并置顶七日;同时向庄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社交平台言论自由有边界。朋友圈、微信群等场景虽具一定私密性,但仍属公共空间范畴。发布言论时应恪守法律底线,尊重他人人格尊严,切勿因一时情绪宣泄而辱骂、贬损他人,更不可牵扯无关第三方。一旦言论被截图、转发造成对方社会评价降低,即便事后删除,仍须承担相应的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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