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负责人群内公开前员工信息并发布贬损言论
法院: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构成名誉侵权,应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作者:张晓静 夏一馨

随着社交网络的普及,劳资矛盾不再局限于线下,线上泄露劳动者个人隐私、发布不当评价进而引发纠纷的情形也时有发生。近日,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判决某公司监事张某向劳动者王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王某原为某公司员工。2025年3月,王某确诊患宫颈恶性肿瘤,其与某公司就患病就医期间的劳动待遇产生纠纷。经劳动仲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确认劳动关系于2026年3月30日解除,由某公司支付各项损失赔偿金。2026年4月18日,仲裁调解书尚未出具,该公司监事张某便使用头像、昵称带有公司信息的个人微信号,在成员有百余人的企业负责人微信工作群中发布信息,内容包含王某姓名、性别、身份证尾号、户籍地等个人信息,并声称王某“隐瞒自身重大疾病”“钻取企业漏洞牟利”,呼吁其他企业负责人“引起重视、不予录用”。
该消息在群内扩散后,王某的配偶获悉此事,立即要求张某删除相关内容,遭到张某拒绝。王某认为,其因病就医、通过仲裁主张权益均属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却被某公司管理人员张某冠以负面评价,在企业负责人圈层公开发布其个人信息与贬损言论,自身名誉权与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自身的平等就业权也被侵犯。王某遂将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及监事张某一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未经王某同意,公开发布王某身份信息与患病情况,侵害了王某的个人信息权益。王某不存在钻企业漏洞牟利的行为,相关行为系正当维权。张某在成员百余人的企业负责人微信群中发布案涉不实言论,相关表述带有明显贬损性质,足以使群内成员对王某的个人品德产生负面评价,构成名誉权侵权。此外,张某的言论客观上对劳动者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再次求职造成一定的障碍,给患病的劳动者造成一定的精神压力和心理创伤。案涉行为属于张某个人行为,某公司未参与、未授意实施该行为,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李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张某在案涉微信群内发布经法院审核的赔礼道歉内容,连续三天每日发布一次,为王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张某已按判决要求于案涉微信群中履行赔礼道歉义务,并赔偿了精神损害抚慰金。

构建无歧视的公平职场环境,不仅是守护劳动者个体权益的底线,更是涵养健康用工生态、维护就业市场秩序、传递社会人文温度的重要基础。本案裁判明确,用人单位管理人员个人不得随意公开劳动者疾病、身份等敏感个人信息,不得发表贬损、歧视性言论。个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由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用人单位也应加强内部管理约束。
广大用人单位应当尊重患病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保护其个人信息安全,理性化解劳资纠纷,不得以扩散隐私、发布贬损言论的方式实施变相就业歧视。劳动者如遭遇个人信息泄露、名誉侵权,要注意留存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及时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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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詹云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