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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阳县成功查办一起介绍他人加入非法传销案

时间:2016-09-06 16:24:16|来源:驻马店广视网|点击量:33440

驻马店广视网讯】(通讯员 陈发迅 李为民 吕航)日前,泌阳县工商质监局、泌阳县公安局等部门联合行动,成功查办一起介绍他人加入非法传销组织案。

当事人段某,家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姬石乡庙陈村6组424号。2016年4月份,通过微信聊天认识泌阳县铜山乡的郑某,在聊天过程中,当事人向郑某介绍说他在外面搞了一个工程,很赚钱,让郑某去看看。

2016年5月份,段某与郑某相约在驻马店火车站见面,见面后,段某就带郑某去了安徽合肥考察他投资的生意。到合肥后段先是带郑某游玩、看景点,随后就找来了一男一女给郑某讲投资“连锁经营”的好处、工程计划、什么“五级三晋制”、“几何倍增”、“楼梯效应”、如何赚钱等,说投资这种生意最多可投21份,每份3300多元,最多只能投资69800元,发展一人投满21份可获返利6000元,每人发展3个人,依次类推发展够27人升到最高平台后,两三年可得到1040万元。

郑某听信段某的介绍后,在驻马店取出69800元,在安徽合肥将此款打到了段某指定的账户上。在合肥7天后,段某又将郑某带到贵阳。到贵阳后,郑某被安排居住在一个小区里,每个房间5至6人,每个房间选出一个“家长”负责管理,每天上午、下午各听课2小时,继续传授、介绍如何发展下线,如何以老带新,灌输如何赚钱发财的思想。10多天后,郑某为发展下线,电话联系其在泌阳老家的弟媳张某,介绍其弟媳等四人也参加所谓的“连锁经营”,得到其弟媳的同意后,约定由郑某回泌阳老家接其弟媳等老乡去贵阳。

2016年7月1日,段某和郑某一起来到泌阳县王店街双方约定的地点碰面,碰面时被郑某家人发现,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经初步调查,认为段某的行为涉嫌介绍、诱骗他人非法传销,不构成犯罪,于2016年7月2日将案件移交泌阳县工商质监局查办。工商质监部门认定段某介绍郑某参与传销并交纳费用69800元,属于传销组织中的介绍人员。郑某有发展其弟媳等人加入传销的企图,但没有形成事实,属于传销的参与者。

段某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工商质监部门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其下达了10万元的罚款,目前案件在进一步的处理中。

公安、工商质监部门提醒广大市民,如若发现身边有人参与传销,请及时提示、规劝,如果有人向你推荐“××工程”、“纯资本运作”、“××大开发”、“1040阳光工程”等活动,请及时向公安机关、工商质监部门举报,提供以下线索:传销组织领导者的身份资料、通讯工具、银行账户、交通工具、QQ动态、微信讯息、居住地、活动地、转账汇款凭证、传销组织的人员结构网络图等,以避免更多的人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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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 / 杨静

  •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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