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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阳法院签发全市第一起拒执罪自诉案件的逮捕决定书

时间:2016-09-05 15:55:34|来源:驻马店广视网|点击量:30169

驻马店广视网讯】(通讯员 王平福 吕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贾某某(男,1954年11月出生,户籍所在地泌阳县杨家集乡),于2016年8月29日被泌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逮捕,由泌阳法院派出执行法官和司法警察协助执行逮捕。当日下午,贾某某被送交至泌阳县看守所进行关押,向贾某某宣布了逮捕决定。

2015年8月29日,贾某某因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禹某某身体受伤和电动车损坏。2015年9月10日,原告禹某某以身体受伤请求赔偿为由,将贾某某起诉至泌阳法院。2015年10月20日,泌阳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贾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禹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904.69元。”

泌阳法院一审宣判后,被告贾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于是,(2015)泌民初字第018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原告禹某某由于迟迟拿不到赔偿款,就于2015年12月14日向泌阳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

被执行人贾某某拒绝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也没有在规定期限向泌阳法院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该强制执行案件承办法官李森、张松礼多次督促被执行人贾某某尽快履行赔偿义务。结果,贾某某仍然拒不履行,当起了“老赖”。

2016年6月3日,泌阳法院依法作出《拘留决定书》,对被执行人贾某某决定拘留15日,并于当日送交泌阳县拘留所看管。2016年6月18日,泌阳县依法再次作出《拘留决定书》,对被执行人贾某某,再次拘留15日,并于当日送交泌阳县拘留所看管。因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执行人贾某某经历了两次司法拘留,却依然不思悔改,仍然拒绝履行赔偿义务。

2016年8月29日,强制执行申请人禹某某向泌阳法院递交《刑事自诉状》,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贾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刑事责任。接到强制执行申请人禹某某的《刑事自诉状》之后,泌阳县人民法院随即启动了贾某某涉嫌拒执罪的刑事自诉程序。

“2016年8月29日,泌阳县人民法院依法派出执行法官和司法警察,对贾某某依法实施司法拘留措施,并于当日对贾某某决定逮捕,当日下午,即将贾某某送交泌阳县看守所进行羁押看管,等候即将开始的“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罪”的刑事诉讼审理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除了通过公安、检察机关,走公诉程序追究拒执罪外,老百姓也能通过自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目前,贾某某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罪刑事自诉案,在泌阳县人民法院已经进入刑事审判程序,并由该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择期进行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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