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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个人破产制度立法进程

时间:2026-03-09 15:39:09|来源:法治日报|点击量:1085

□ 本报记者 刘洁

破产制度作为实现市场经济“新陈代谢”的基础性法律制度,其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经营主体权益保护和社会公平正义。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静今年关注以推动个人破产制度专门立法进一步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这一话题。

“个人破产制度是通过法定程序集中处理自然人债务危机,旨在平衡债权实现与债务人生存发展的关键法律制度。”彭静介绍道,“目前来看,虽有部分试点城市,但我国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破产制度,导致个人破产实践存在适用范围狭窄、制度设计不统一、配套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为此,彭静建议在总结深圳、厦门等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加快个人破产制度专门立法进程,例如在企业破产法中通过专章规定确立个人破产制度,明确其适用范围、核心制度和实施路径,填补相关法律空白。

彭静认为,除维护债权人利益外,拯救“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是个人破产制度的设计初衷之一。例如可将因经营失败、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导致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自然人纳入制度适用范围,并完善豁免财产制度,合理界定豁免财产的范围和标准,将债务人基本生活必需物品、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等纳入豁免范围,在保障债务人基本权益的同时,为其重新创业保留条件。

在健全个人破产制度配套保障机制方面,彭静提出了以下建议: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和调查核实机制,明确申报范围、期限和责任,加强对个人财产的调查核实,严厉打击虚假申报、隐瞒财产等恶意逃废债行为;设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破产援助资金,统筹解决破产费用、债务人基本生活保障等问题,保障个人破产程序顺利推进;加强跨部门协同,推动法院、公安、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为个人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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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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